一名參與反送中運動的香港中五生遭港警實彈擊中左胸 ,事後被控以暴動及襲警兩項罪行。(作者提供)
「若然任何群體內存在國族情操,毋庸置疑地相同國族的所有成員應當團結於單一政府底下,且與另一政府區隔。在此僅說明政府的問題該由被統治者決定。假如未先行認定加入哪個人類集合體,人們幾乎無從得知所屬族群享有做甚麼事的自由。」— 彌爾(J.S.Mill)《代議制政府》(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Chapter 16)
以上段落,彌爾簡明扼要地將國族主義、民族自決與人民主權的概念銜接,以人民意志為基礎,而非以傳統的領土疆域、血統文化劃分國族的界線。
由是推演,人民如何組建政府,亦基於民族自決展現的共同意志,釐定群己權界,締結社會契約,爭取民意認受,自由民主的政治體制才得以建立,同時獲得正當性(Legitimacy)。
回顧香港歷史,在《聯合聲明》簽訂以前,港人由始至終遭中、英兩國摒棄於前途談判門外,無緣參與攸關香港命運的商榷,自1980年代不斷爭取民主直選的努力終成未竟之志;1997年主權移交以降,港人活在中共管治陰霾底下,除了眼前的設限選舉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假象以外,自由與尊嚴均日漸淪喪。
民主雙普選承諾落空、社運年復一年地挫敗,直至2019年掀起歷經逾百日的「反送中」浪潮,儲蓄日久的新仇舊恨再度爆發,更呈現激烈的反中抗殖之勢。
就在9月末的「社區對話會」,當議題觸及本地自治權的多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明言「……香港要保持『一國兩制』,不是『香港自治』,對不起,『香港自治』並非『一國兩制』」,這條底線早在2014年已由中共頒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及「831決定」畫定 —《基本法》的解釋權全在人大常委會,「高度自治」有著中國制色的憲制界定,法理上不容挑戰。曾經莊嚴承諾的《聯合聲明》,遂成了毫無意義的「歷史文件」。
長久以來沿用的「地方對中央」模式,早就不足以處理港、中之間的深層矛盾,理應朝更宏觀的角度思考出路 — 將不干預原則與民族自決置於同一框架剖析。
關於香港的法理地位,要從英國殖民史談起。經過噩夢般的第二次波耳戰爭(Second Boer War, 1899-1902),令全盛時期的大英帝國陷入戰爭泥淖,也是後來對殖民地政策的轉捩點。
其時英國動員60萬武備精良的聯合軍,對陣6萬多的波耳民兵,以為能輕易鎮壓南非殖民地叛亂,十以圍一卻師老無功。波耳人兵民一體,游擊戰士得到民眾庇護幫助,英軍迫不得已用上焦土策略及集中營:一方面堅壁清野切斷游擊隊補給,並設立環境惡劣的死亡集中營,動搖對方士氣,終於扭轉劣勢。但如斯不人道的手腕,令歐洲諸國群起責難,重挫其國際聲望。
此後,英國改變統治方式,沿用保守主義的傳統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地複製議會民主制,逐步擴充殖民地的自治權,保留承認英國之宗主國地位。
一次大戰末期,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倡議「十四點和平原則」(Fourteen Points),其中包括民族自決,激起全球各地對自主管治的渴求。其影響延伸至英國進一步向殖民地放權,1931年國會終通過《西敏法案》(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承認帝國管轄下的自治領(Dominion)擁有完整的自治權力,僅保留君主的國家元首地位及主權,近乎事實獨立。
從一戰後文化、社會體制較相近帝國的原英語系自治領,直到二戰後,東南亞、印度、非洲紛紛追求獨立。之所以推動香港自治的態度相對消極,實因國共內戰令地區局勢變化頻繁,「楊慕琦計畫」無奈束之高閣;復因中共建政,極力反對同一民族的成員生活於民選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無法容忍「獨立政治實體」甚至「港獨」存在。
基於軍事威脅與權衡長遠利益,香港自治領化被長期凍結。英治港府著力改善民生管治之餘,未來體制問題一直擱置到1980年代,方有緩慢的政制諮詢及議會改革。昔日雖然錯失機會,但本質上仍朝民主憲政的自治領邁進。
不幸地,1972年中國要求將香港、澳門剔出殖民地領土列表,並反對兩地有機會引用《聯合國憲章》及1514號決議爭取獨立或自治,奠定1997年後香港墮落至中共治下空有「高度自治」之名、徹底喪失自主的行政區域。
研判中國管治香港是否正當,首先,要區分不合法的干預(Intervention)和合法的影響(Influence)之間的關係。
眾所周知,主權國對內試圖影響自治領並非罕見,然而問題在於,國家不僅止於說服論理或嚴斥恐嚇施行政治影響,蘿蔔與棍子(Carrot and Stick)的正反兩面制裁策略也是常態。故此國家行使政治影響力同時,難免改變自治領內市民社會的面貌。
在怎樣的情況,影響會變成干預?其中一種可能定義,是自治領的決策權力遭主權國剝奪。狹義而言,即一國以實質武力建立對自治領的控制;以更寬廣的眼光審視,則當運用的影響呈現不合法徵兆,例如國家運用權力肆意剝削的「結構暴力」(Structural Violance),已屬此列。
美國政治理論家禾沙(Michael Walzer)在其著作《正義與不義之戰》,提出頗有意思的主張 — 他所認可的民族自決和不干預原則所保障的,是政治社群之權利,而非國家權利:
「判斷一國是否具備道德正當性,必須經由其欲保障的共同生命體(Common Life)、與此保障所需付出之代價、以及共同生命體是否願意犧牲付出以上代價而定。若共同生命體並不存在,或國家無法保障現在的共同生命體,國家之於道德就欠缺正當性。」(Just and Unjust Wars, P.54)
從法律體制、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由於長年的華洋雜處與英國殖民管治,香港顯然已發展出與中國迥異的共同生活模式,形成獨特的政治社群。
北京為磨平制度差異,籌備《基本法》之時巧妙地置於《憲法》位階之下,先閹割港人創制及複決法案的權力,又剝奪《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以至後來將官員到司局首長的人事任命權由虛變實,「831框架」賦予的鳥籠民主,使一切自治徒具虛形,無法脫離中央宰制。
而為促進「民心回歸」,不僅以恢復國族歸屬感之名大量引入新移民及自由行,暗中實施移墾殖民主義(Settler Colonialism)抹消港人的獨特性,更為抓緊意識形態強行推動國民教育科,並將《國旗法》、《國徽法》及《國歌法》刑事化,粗暴植入符號化的愛國主義。
但從日益惡化的港中矛盾與不平等,因而累積的無力感,到紅色新貴從政治、經濟到文化的入侵,導致不同的社會範疇動輒出現緊張情緒。北京政府和本地菁英的利益結盟,令本已限縮的自治權更難抗衡中央政府,港人於是在政治抗爭中節節敗退。
那邊廂,「新香港人」在文化適應(Acculturation)上的失調,以及公共資源的沉重負擔,都為本地港人帶來有形苦果,由一地之主淪為從社經地位到文化皆承受嚴重剝削的臣民(Subjects),終使港、中兩地人的關係無可避免地步向種族化(Racialization)的對抗。
因為中共對權力及「偉光正」的偏執,從修訂《引渡條例》逆反民意強渡關山,到堅拒就「五大訴求」妥協,過程中不惜動用本地警力、黑社會、同鄉社團、中國武警混合編制,視抗爭港人為「蟑螂」的濫暴枉法,新屋嶺懸而未解的虐待疑雲,以實質暴力造成大量殺傷,中共正重蹈英軍以反人類罪行鎮壓波耳人的覆轍。
港人對於特首及議會「雙普選」的正當要求,官媒毫不意外地描述成意圖「奪取香港最高管治權」「外國煽動利用」,藉國家主權、安全凌駕於港人福祉之上,拒絕政治賦權,更強迫港人負起對黨國效忠服務的義務,不僅無從以設想中的「去殖」重建中華國族認同,而是變本加厲地以謊言和暴力對香港再殖民,僭建虛構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當特定疆域內之人權遭受徹底破壞,以至通過對話、民族自決,堅忍抗爭(Arduous Struggle)已經不切實際及不可能,也就是在奴役(Enslavement)和屠殺(Massacre)發生之際。」(Just and Unjust Wars, P.90)
抗爭義士的傷口尚未撫平,施暴的警員、下令的官員卻蒙受黨國的肯認獎賞。面臨持續不斷的大舉搜捕與司法檢控,《路透》引述外交官消息指駐港解放軍增員一倍,無論是否投入鎮壓,顯然象徵中南海「止暴制亂」的決心,在主要官員和各界菁英遠赴北京觀賞中共建國70週年大閱兵之際,確保執法者貫徹遵從命令。
一旦制度無法解決紛爭,執法以至法治陷入失效,那麼最原始的「自助」(Self-help),就是惟一能夠恢復社會正義的手段,回應民眾的共同價值與理念訴求。如此一來,不論是平和抑或勇武抵抗,乃至於進而革命,都是與極權頡頏的合理手段,彼此在求同存異中分進合擊,支撐這場捍衛自由與尊嚴的義戰。
願榮光歸香港,願港人得自由。
※作者為香港人/網媒記者兼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