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10名罹難者家屬求國家賠償每位罹難者1200萬元賠償金,總計1.2億元,士林地院1日審結,駁回家屬請求,可上訴。(取自民視新聞)
4年前的八仙塵爆意外造成15死471傷,其中,有10名罹難者家屬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消防署等單位請求國家賠償,提告索賠每位罹難者1200萬元賠償金,總計1.2億元,士林地院1日審結,駁回家屬請求,可上訴。
八仙塵爆意外後,楊姓罹難者家屬等16人主張,「快樂大堡礁」未取得使用執照、消防局未公告管制噴放可燃性微細粉末,以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消防署怠於執行職務,共求償新台幣1億2000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觀光局歷年檢查僅消極督促、提醒八仙樂園就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核准使用設施,不得開放遊客使用,長期容任八仙樂園違法擴張經營面積,又讓「快樂大堡礁」等違法設施開放使用,而未對八仙樂園為定期停止其一部或全部營業處分,有過失。
判決表示,消防署在本案中全無過失,而交通部觀光局和新北市府雖然在例行檢查、開罰、甚至沒有勒令拆除等監督職責有所疏失,但是他們所監督的設施應該是「水域遊樂設施」。
判決認為,而塵爆意外是起因於呂忠吉租用場地舉辦彩色派對,當時八仙樂園的場地乾燥沒有注水,又因人為疏失導致塵爆,顯然為偶發的獨立事件,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雖有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但與該案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內政部消防署未有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原告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提上訴。(林姿妙差點被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