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歌手何韻詩來台參與遊行遭潑漆,警方當場逮捕兩嫌胡志偉(圖)、梁太富等嫌。(張哲偉攝)
香港歌手何韻詩來台參與遊行遭潑漆,警方當場逮捕兩嫌胡志偉、梁太富,經檢警訊問後,台北地檢署認定有組織犯罪嫌疑,且有串供滅證之虞,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胡志偉、梁太富分別以20、10萬具保。北檢隔日提出抗告。今(2)日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認定檢方舉出理由難構成兩人犯有組織犯罪嫌疑,另外所涉罪嫌都是三年以下輕罪,不構成羈押理由。
中華統一促進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及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9月29日向何韻詩潑紅漆,由於胡志偉的統促黨成員身份,以及與統促黨有聯繫的關係。檢警成立專案小組,再拘提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常務務監事陳友達等7名共犯,並於1日移送至北檢,訊後諭令陳友達15萬元交保,其餘人等1-5萬不等交保。
檢警表示,該案不排除有組織犯罪的可能。北檢也以組織犯罪等罪嫌聲押禁見。但台北地方法院指出,在行動前2小時開會討論,難以認定為組織犯罪。另外在兩人涉犯的妨害合法集遊罪、毀損罪等罪嫌上,都是本刑最重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若兩人遭押獲准,再聲請交保,則不得駁回。
高等法院駁回北檢的抗告理由為,在組織犯罪部分,根據目前的資料,難以認定兩人有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另外,在兩人所涉犯的罪行以及後續的表現上,難以認定有逃亡的事實或疑慮,也無法認定有反覆實施強制罪,在所涉犯罪行上也都是3年以下徒刑,兩人原審訊問聲請交保,應依法准許,因此高院認定沒有羈押事由,駁回檢方抗告,本案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