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邱太三和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首度的司改高峰會中,已對「最高法院就重大法律爭議案件應常態化開庭辯論」此政策方向達成共識。(攝影:盧禮賓)
11月10日下午,法務部長邱太三正式拜會甫上任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在這首度的司改高峰會中,據載兩位司法行政首長對於「最高法院就重大法律爭議案件應常態化開庭辯論」的政策方向,達成共識,可望成為院檢第一步合作付諸實行的司改方案。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雖是建立人民司法信賴的簡單道理,但我國幾十年來,始終未能跨出「終審法院常態開庭」的這一小步,而長期以來執迷於「主義救國論」的我國司改主流,也未能洞見終審法院法律見解「形成過程」的重要性,以致於1999年第一次全國司改大會後的政策走向,歧路亡羊,不堪回首。
簡言之,最高法院必須常態性開庭,公開行法律言詞辯論,才能解開糾纏台灣數十年的「戈第亞結」。踏出這一步,才能對症下藥,簡單歸納幾點理由:
一:開庭可以避免突襲性的「髮夾彎裁判」
以陳前總統的龍潭購地案為例,外界對此判決(99台上7078)主要的批評在於,最高法院原就貪污收賄罪的職務行為概念採「法定職權說」,但在未經言詞辯論就宣判的龍潭購地案,卻180度大轉彎採取對被告最不利的「實質影響說」,寬嚴標準不一。這個結若不解,會一直糾纏司法,最近事例,如已判刑確定的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收賄案,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就以法院採取實質影響說為由,作為其被「司法迫害」的事證之一;而前外交部長陳唐山近日出版的回憶錄,更以阿扁所涉諸案的司法程序來指控「陰暗的舊司法勢力,一路追殺阿扁」。
司法備受責難,但癥結何在?這裡有兩個層次要釐清:其一、先就實體法的解釋論言,平心而論,舊例所採的「法定職權說」,並沒有比後來改採的「實質影響說」更高明,這兩說一樣極端也一樣備受刑法學者的批評;儘管如此,在龍潭購地案判決之後,實質影響說已經成為我國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的實務主流見解,這是客觀事實,不是只有運用在扁案、郭案而已,包括一些知名軍購弊案、地方警員收賄及藍營大官貪污案件,各級法院也是多採此說;以林益世貪污案為例,高院判決就是採取實質影響說而撤銷原審判決,改論處林益世貪污收賄罪刑,換言之,實質影響說的射程距離,可謂及於藍綠。
其二、既然如此,那麼癥結何在呢?不在於實體上兩說孰優孰劣,而在於「程序上」的突襲性裁判!雖說最高法院必須與時俱進,所採法律見解不是不能改變,但要特別指出: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欠缺一個合理、公開、可預測的「形成過程」,而這個形成過程正是公平審判及司法信賴的基礎。尤其是要變更一個穩定的先前法律見解,更要開庭辯論來揭諸其形成過程,讓人了解變更的必要及道理何在,這樣,才可避免髮夾彎裁判的質疑,也才能消除外界對司法的誤解及不信任。附帶一提,許宗力院長已昭告天下要引進「大法庭制度」來解決我國裁判歧異的長期問題,但應予強調,小法庭若不開庭辯論先解決掉大部分的法律問題,將來的大法庭制度,根本是寸步難行、無法運作!
二:開庭可以避免法律審對法律見解「打躲避球」
第二個理由,是開庭直接辯論系爭法律問題,一個蘿蔔一個坑,最高法院就無法迴避「回答法律問題的義務」。這種義務本來應是法律終審的「專業和本業」所在,然而,尤其是以撤銷發回更審為由而規避對法律問題表態,是有待解決的我國實務現象與亂象,下級審深受其害,苦不堪言,浪費無數司法資源。
舉例而言,關於《證交法》加重內線交易罪的「一億條款」如何定性,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如趙建銘父子纏訟10年未解的台開案就是一例;但這個作為裁判前提的關鍵法律問題,儘管《證交法》修法已經N年,實務見解迄今仍難以捉摸,因為最高法院往往沒有直接對法律問題表態,就像「打躲避球」一樣,常以其他理由(包含事實認定)而撤銷發回,導致下級審無所適從。類此重大案件懸而未決,正義難以伸張,遑論司法信賴!事實上,以法治先進國家的開庭經驗為例,在終審法院行法律辯論,除人民司法信賴外,不但可以提升法律審自身的高度和視野,還有同時提升最高檢檢察官及律師法律素質的火車頭功能。
三:法律辯論開庭可以走出「死刑量刑辯論」及「教化可能性」的死胡同
在2012年初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之後,法界推動開庭的聲浪,風起雲湧,在《最高法院之法治國圖像》一書中,對此有詳細的紀錄和論證。當時最高法院站在司法政策的十字路口:究竟是要走「法律辯論」或「死刑量刑辯論」之路?儘管多位學者強烈主張前者,認為法律審開庭本來就是要行法律辯論,但最高法院決策高層最後卻是選擇後者,其結果,絕大部分刑庭開庭案件都是「死刑量刑辯論」;反之,刑庭「法律辯論」案件平均一年僅約一件,民庭及最高行政法院的開庭率也一直偏低,可以說是錯失改革良機,令人扼腕。
更遺憾的是,幾年下來,所謂的死刑量刑辯論,不外乎在永遠說不出個所以然的「教化可能性」上面打轉,難以找出令人信服的專業判準,也被外界看破手腳,既展現不出最高的法律高度,還可能連帶混淆事實審與法律審的份際。
其實,就算死刑案件裡也有諸多值得公開辯論的法律問題,例如,近年來聳動社會矚目案件,於偵審階段因媒體審判造成的偏見效應問題及其法律效果為何,關此,為維護公平審判之基本要求,比較法例及我國學說上就有「減輕其刑方案」以及「證據禁止方案」兩種法律效果;我國不去辯論這些法律問題,最高開庭走不出教化可能性的死胡同,坐困愁城,只能說是當初決策者在法律辯論和死刑量刑辯論之間,失之毫釐,最後繆以千里。新一代的司改主事者,切莫再重蹈覆轍!
總言之,司改萬哩路,不外起而行,就先跨出開庭這一步,常態性法律辯論吧!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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