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的論文案,打從一開始其實就和追挖真相的本意無關,而政治事件也不若司法案件,由政治目的帶頭的輿論審判當然也就沒那麼多原則包袱。(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有誰會把一樁死刑犯的起訴、抗辯、審判研究得很徹底,還參酌中外法律原則,不受「疑點重重」左右,去判斷法律上能否將他判刑?很少,幾乎不會有人這麼做,因為那無關個人社會責任、義務,也沒有道德上的負擔。除了承審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和部分法律學者之外,多數人是依賴新聞報導(現在更多是靠臉書和Line),同時隨著社會「偵探柯南」討論氛圍便有了結論。
「徐自強案」是很典型的例子。他是1995年房仲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的被告之一,他之所以捲入,是因為當時落網的兩名嫌犯相繼供稱他是共犯。全案歷經21年訴訟,8次判處死刑、2次無期徒刑、8次更審、5次非常上訴,最後在2016年10月13日無罪定讞才真正落幕。只是,徐自強老家因為打官司早變賣了,入獄當年六歲的兒子,也已經大學畢業娶妻生子,到今天還是有人懷疑他怎麼可能沒有參與那起綁架殺人案。
最後是不是靠什麼「新的關鍵證據」為他翻案?答案是沒有,靠的僅是台灣法律上的變革,讓20多年來纏繞在他身上,堪稱每一槍都是「一槍斃命」的合理懷疑或其實不那麼科學的科學證據,失去武斷定罪的能量。他是少數還能好好活著見證台灣司法環境變遷,一個命不該絕的死刑犯。
至於當初「一槍斃命」的罪證是什麼?
主要是兩名同案被告的自白。然後,從此出發,檢警開始找出很多「疑點重重」的地方,像是怎麼可能這麼巧,徐自強和同案被告剛好有親屬關係,又有金錢上的往來借貸。還有,徐自強在案發前,以自己名字租的車子和本案似有關聯。警方調閱通聯,另發現徐自強曾和共犯之一密集聯絡。無須長篇大論,新聞一報,全國民眾都相信「人抓到了」。尤其徐自強曾在警方找上門之前逃離數日,根本就是作賊心虛。
有別於其他兩名共犯,其一是在打勒贖電話時,被事先埋伏的警方逮個正著,其二是被捕後坦承犯行,不過,關於徐自強涉案的證據,諸如指紋、兇刀,或有沒有監視器拍到他,或其他證人看到等其他直接證明,全都付之闕如。也就是說,根據檢方起訴書,以及當時媒體報導,徐自強也許從頭到尾都很合理地出現在整起案件,並且扮演角色分工,但又沒有任何一項鐵證能讓他百口莫辯。且20多年前警方的「科學辦案」,今天看來恐怕一點也不科學。
總之,從案發,到兩嫌落網,再到供出徐自強,及至徐自強逃亡,而後自首,入獄到判刑,很長一段時間,透過電視新聞知道這件事的民眾,根本不會有人懷疑司法判決過程有任何問題,又或者是否符合一個法治國家判人入罪的法理原則。即便在沒有任何真正一槍斃命的證據下,徐自強依然因「同案被告自白」,加上諸多周邊連帶情節的常理推測,直接被判處死刑,多數人也認為這就是真相大白。
確實,徐自強認識同案被告,當時地緣上,其他被告和徐自強之間有高度連結,警方雖然沒有他充足的在場證明,他自己也真的拿不出充足的不在場證明。尤其,「你沒有做人家為什麼要指控你」、「你沒有做為什麼要逃跑」,自然成了市井間對他的行為判斷,加上那麼多的巧合和不難拼湊犯罪情節的推論,都夠讓他一時間說不清楚。官司期間,徐志強一度身心俱疲,想說直接被槍斃掉算了。
偏偏,文明國家的法治精神並不是這樣。諸如,怎麼看待共犯自白的證據力,以及推論證據可以達到什麼程度的效力,重點除了查明一個人有沒有犯罪,關鍵還在究竟法官是如何定罪和決定無罪。
十數年牢獄之災,徐自強得天獨厚,在民間司改會、法界學者、監察院和大法官齊力下,被從鬼門關拉了回來。而今,認為他有罪的還是大有人在,且說他的無罪定讞叫做「法律上的無罪」,不是法院已經認證他沒有參與犯罪。沒有一槍斃命的罪證,但因諸多可為的連結和推測所貫穿成的「有力證明」,假若再有人重新細究,相信絕大多數還是會基於「常理」,認為他怎麼可能沒有涉案,就算人不是他殺的,也一定有參與綁票,就算沒有真的把被害者綁起來,這件事他也一定知道...
徐自強案一方面見證了台灣司法緩步的變革,一方面也為司法做出了前進的示範。但另一方面,它也依然反映著「三人成虎、眾口鑠金」的社會習性。法院當年的死刑判決,徐自強和他的家人都不服,20年後無罪定讞,也沒有讓所有人都服氣(包括曾審理過本案的法官)。你可以說他無罪,要說這起案件仍是羅生門,也不是不可以,問題是,這個社會是否要為一起20年前司法氛圍和辦案技巧造成的局面,以伸張正義之名繼續纏鬥下去?畢竟死刑和無罪,又不是在判決書上改兩個字而已。
本案終究是證據不足卻又疑點未除,關於他涉案的證據破綻很多,他自己提出的辯白也可受到挑戰,只是,四分之一世紀前的台灣司法判刑重「疑點」,唯今關於「證據」的位階總算提升到應該的水準,那不僅是對「人」或說「人格」、「人命」的重新價值界定。美國、日本都有過死刑改判無罪的案例,包括台灣的徐自強案,某種程度這些故事探究的或者不在法律和犯罪,而在閱畢他們的經歷,有否能將無關的旁人,從原本看到新聞拳頭就硬了的情緒左右,盡可能引導到符合文明社會該有的反應。至於那麼多人,花那麼大的力氣幫那些死刑犯走到無罪開釋的一步,又有誰會將之看成正義殞落?
司法革新,有其關乎人命的迫切性,藉徐自強案,漫漫20年官司,才讓司法專業往前跨出一大步。回看台灣如脫韁野馬般的政治文化,更加沒有司法審判那般必須服膺的原理原則,因此舉目可及,很多還是停留在扯爛汙的蠻荒野性叢林,以此再看蔡英文的論文案,打從一開始其實就和追挖真相的本意無關,政治事件不若司法案件,電視機前的觀眾、網民和讀者,倒都是同一批普羅眾生,懷疑徐自強的邏輯也可套用在懷疑蔡英文的邏輯,只是法庭裡做不到的事,政治目的帶頭的輿論審判就沒那麼多包袱,尤其選舉期間向來效果奇佳,反正踩定沒有終止的「不相信」,作用就達到了;但這除了偏執還能做何解釋?然後今天是你,明天輪我,永遠屢試不爽,樂此不疲。
※作者為《上報》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