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港女殺人案嫌犯陳同佳擬返台投案一事,律師葉慶元直指「沒道理不收」,更強調若台灣政府拒收,陳嫌形同「港版林克穎」。(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涉嫌在台殺害有孕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明(23)日即將刑滿出獄。陳同佳日前致函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達願意到台灣投案。陳同佳「投案」一事啟人疑竇,因此日前傳出移民署將陳男列入禁管名單,但此舉遭質疑,人都要投案了政府為何拒絕?律師葉慶元批,拒絕入境非常誇張,陳同佳在台殺人一屍兩命。他指出,如果真的涉及移交,才需要引渡協議,但目前陳自己要投案,他反問,難道以後在境外的嫌犯良心發現要投案,也都需要先司法互助嗎?
去年2月香港情侶潘曉穎與陳同佳到台北共度情人節,有孕的潘曉穎卻慘遭陳同佳在台灣殺害。陳男隨即返港,因涉嫌竊盜潘女的財物遭捕。由於台港無引渡協議及任何司法互助,港方僅能根據竊盜、處理贓物罪嫌,判處陳同佳29個月有期徒刑,在減刑後,陳將於明(23)日出獄。
據聞,陳同佳在牧師管浩鳴的勸說下,願意赴台投案,但管的身份特殊,身兼中國北京巿政協委員與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當林鄭月娥大動作受訪表達願意協助陳同佳來台投案後,我國相關政府機關回應,希望港人港審。也因為「投案」一事看來蹊蹺,因此移民署曾表示陳同佳與管浩鳴列入禁管名單。
據了解,陳同佳已被移民署在系統上註記「不核發登機證」,也無法進行網路簽證、落地簽。因此陳如何來台?只有可能搭乘非我國籍航空公司班機,或以非正式管道來台,因其具通緝犯身分,入境時將會被逮捕。
陸委會截至目前為止最新的說法是,希望台港建立司法互助機制,並以刑事法律合作優先,才能解決台港交流頻繁產生的犯罪問題。陸委會指出,我國曾多次要求司法互助,但港府已讀不回,甚至操作「送中條例」來迴避司法互助途徑,陸委會要求雙方盡快坐下來談,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否則在該案後續的司法制裁上將變得更加困難。
承辦該案的士林地檢去年曾3度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底對陳同佳發布通緝,轉請陸委會向港府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目前法務部則以三原則做回應,一為台港都有司法管轄權,港人港審有其便利性與優先性;再者,臺灣會透過司法互助處理本案,不可能拒收陳同佳;台灣未放棄司法管轄權,也曾多次要求港府提交證據,台灣也願意提供刑事調查證據,但港府目前都未有正面回應。
至於屬於偵查主體的士林地檢署是否才具話語權,而非由法務部針對個案發言?葉慶元認為,法務部是各地地檢署的上級機關,法務部就算不宜對個案評論,但在本案中發言角色合理。他質疑的是目前也不知道港府的想法,如果擔憂港府主張一個中國,接受港府協助陳男投案,就是中了圈套,因此陸委會頻頻表態,他認為並不適合。
葉慶元表示,陳同佳在台殺人,台灣本來就有司法管轄權,檢警也在第一時間通知港府追緝嫌犯。但他主張,香港在該殺人案上沒有司法管轄權,因為香港法規是境內犯罪,導致港方判罪的依據只有在竊盜的部分。
葉慶元表示,就算退萬步言認定港府有管轄權,台灣也有管轄權。他說,過去肯亞詐欺犯的案例中,台灣嫌犯在肯亞犯案,但受害對象是中國人,因此中國政府要求肯亞將台嫌移送到中國。他指出,肯亞詐騙案是犯案地跟受害人都不在台灣,當時在野的民進黨要求將人移送回台,但陳同佳是犯罪與犯罪證據都在台,沒道理不收人。
陳同佳若真來台投案,葉慶元表示,正常程序就是嫌犯申請簽證過了,搭飛機過來,由於該案嫌犯犯案後逃亡,是通緝犯身份,一入境就羈押,後續進行偵察、起訴、羈押與審判。
葉慶元表示,兩方簽訂司法互助當然才是正辦,但也有往例是雙方未簽訂協議,在雙方有默契前提下將人移送過來,或是通緝犯自己投案,兩者都不應該拒絕。他認為,目前看來,陳若是主動投案,就沒有所謂司法互助協議的問題,他指出,照陸委會的說法,是不是以後嫌犯良心發現,想回台主動投案都還要先簽司法互助協議才能抓人?
若無司法互助協議,未來港府可能拒絕將證據交出來?葉慶元則表示,在台灣殺人,犯罪證據也在台灣,他反問有什麼證據在香港?
葉慶元強調,撇開陳同佳這個案例,只要是嫌疑人,具有通緝犯身份,一入境都應該被抓,不需要為陳同佳另設標準。否則,將人拒絕在外,形同港版林克穎,出獄後可以在香港「趴趴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