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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處理陳同佳投案 政府不能進退失據

林青弘 2019年10月23日 00:00:00
香港政府與北京政府聯手出難題挑戰民進黨政府,這是蔡政府的考驗與關卡。譴責政治操作已無實質意義。(攝影:李智為)

香港政府與北京政府聯手出難題挑戰民進黨政府,這是蔡政府的考驗與關卡。譴責政治操作已無實質意義。(攝影:李智為)

陳同佳打算來台投案,蔡政府指控這是政治操作,律師閣揆蘇貞昌以嫌犯出獄後就可以自由自在,怎不在香港過好日子,要來台灣投案面對殺人犯行的審判,這樣的行為違背人性與常理;律師部長徐國勇更以香港人殺害香港人,為何香港政府放棄司法管轄權來質疑港府動機,而且台灣有死刑,認為陳嫌要來台灣投案,違背被告的人性。
 

國策顧問黃承國曾經引介親中牧師管浩鳴與內政部長會談,會談主題就是陳同佳投案一事。徐黃兩人是否確知管浩鳴具有北京市政協委員身分,除國安漏洞問題以外,不能掩飾這兩人處理高度政治敏感案件的不妥當與不適格。陸委會是涉港事務的主管機關,即使要檯面下接觸溝通,也不是律師部長的法定職責。更何況,民進黨政府現在要以政治操作反控港府的「被投案」動機,觀諸先前的徐黃與管的會談,這不是自己入甕中計而被打臉,什麼才是?
 

陳同佳在台犯下殺人命案而成功脫逃返港,在港僅受到洗黑錢與竊盜的刑罰,香港律政司並未檢控殺人犯行,也就是港府若認定陳嫌確有殺人串謀的預謀犯嫌,早已檢控並由法院判刑。法務部主張「港人港審」,這是違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愚民話術。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關於屬人主義的適用,則有明文特別規定,例如《刑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另以保護主義與世界主義為輔,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境外的特定犯罪(參照《刑法》第5條、第8條規定),均適用《刑法》的處罰。持平而論,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刑的效力,兼具屬地主義、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及世界主義,可謂為折衷主義。
 

陳嫌殺人命案的犯罪地在台灣,以《刑法》屬地主義而論,台灣具有絕對司法管轄權;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來論,香港並非大陸地區,香港人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的一般規定。這是台灣政府對於港澳地區的特殊規定,也就是依憲依法而論,台灣(中華民國)對於香港主權的模糊對待,不適用一國兩區的憲法體制,也不適用國對國的關係。
 

這樣的不對等結構,香港政府卻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Ⅱ部第1章第3條的規定,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換言之,香港所認定的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中國包含台港澳與中國大陸;但中華民國的法律卻不持同等觀點,保留港澳主權未定論的政治與法律可能。這樣的法政結構不對等,增加台港訂定司法互助協議的困難與複雜。
 

香港政府與北京政府聯手出難題挑戰民進黨政府,這是蔡政府的考驗與關卡。譴責政治操作已無實質意義,因為台港中三邊都在政治操作。蔡政府在這場鬥法與鬥智的賽局裡,要確保陳同佳投案事件,不能干擾選舉與影響選情。陳同佳是否能受到司法懲處、被害人的家屬能否獲得正義伸張,並非北京與香港關切的利益核心。至於陳嫌刑滿釋放後,在香港過好日子的逍遙生活與新聞報導,一旦連結律師閣揆與律師部長的不妥適發言內容,拍成一組廣告,這就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選舉操作,也會是極具打擊選情的「propaganda」(政治抹黑的文宣)。直白講,陳嫌在香港自由自在的生活,免於殺人刑罰,很容易被操作為民進黨政府政治凌駕司法的惡果。
 

香港政府不會有制定司法互助協議的動力,即使透過台港民間團體中介,也不可能達成任何官方默契與實體協議。為了避免陳同佳投案事件的政治效用極大化,蔡政府應該採取「先投案,後協商」的務實立場。檢方與院方往後若需要香港政府協助證據蒐集、移交與文書認證等事,除了秉持「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的法規原則以外(備註:大陸地區更名為香港地區即可適用),也要彈性處理陳同佳來台投案的事實,不能拒發簽證也不適宜拒絕入境。偵審程序所在乎的證據能力如何認定等司法協助事務,必須先等陳嫌到案後,再與港府務實協議。
 

法務部主張「港人港審」、香港具有司法管轄的優先性與便利性,甚至要求香港法院對管轄權做出裁判,這是自取其辱的本位宣示。殺人犯罪不適用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所規定的兩類罪行,香港法院無從主動判定管轄競合或管轄權之有無。況且,管轄權交由香港法院裁判,到時候被吃豆腐、占便宜,反而自陷「一中框架」,蔡政府被打臉而自取羞辱,更加糟糕。「港人港審」也會淪為變相支持一國兩制,因為一國兩制的基礎就是「港人治港」,「港人港審」當然也是一種「港人治港」。面對高度政治敏感的陳嫌投案事件,蔡政府的陸委會、法務部與內政部,非常不到位的政治處理,曝露豬隊友甚多,沒解決問題,反而增加陳嫌投案事件的炒作熱度。
 

蔡總統以國家元首的高度來看此事,首先不能淪為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政治處理;其次,陳嫌先到案的彈性處置,可避免在野黨炒作主權與管轄權的閹割指控;再者,陳嫌來台投案與受審,更有機會彰顯台灣司法相對香港司法更有人權保障的法制優勢。這是蔡政府失分之後的翻轉契機,但此契機是危機或轉機,決定於豬隊友扯後腿或是神隊友的有利助攻。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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