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官員指出,港府主張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是刻意採用中國作法,「在哪一省犯案就到哪一省受審」,我方當然不可能就此接受;圖為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蔣銀珊攝)
「潘曉穎命案」兇嫌陳同佳以何種方式來台面對審判,在台港兩地演變成政治紛爭。我方官員指出,港府主張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是刻意採用中國作法,「在哪一省犯案就到哪一省受審」,我方當然不可能就此接受。面對港府極可能無法在陳嫌出獄前接受我方赴港帶人的要求,我方不排除後續再提出在機場禁區交付人犯等備案,但當前仍希望港府在最短時間內對我方要求做出正面回應。
我方知情人士進一步分析,若23日陳嫌出獄成為港府口中的「自由人」,港府形同「縱放殺人犯」;若不願落此口實而再次將之逮捕,又失去當初宣稱修訂《逃犯條例》的意義,港府等於陷入自己設下的困局,最適當的解決方案就是接受我方提案,將人犯及事證正式交付我方審理。
在香港司法機關僅審理竊盜及洗黑錢等輕罪的情況下,潘曉穎案兇嫌陳同佳23日將刑滿出獄。港府自破案之初就主張殺人行為地不在香港,因此對殺人案無管轄權;在陳嫌即將刑滿前,又主動表示陳嫌願意來台「自首」,要求台灣接受。
對於港府的突襲,我方官員直指為「小動作」,意在採用中國慣例作法,「在哪一省犯案就到哪一省受審」,以嫌犯「自行投案」方式,在不涉及雙方公權力接觸的情況下,將嫌犯「丟」給台灣。
我方官員表示,港府意在矮化台灣為中國一省,用意十分明顯,而我方為了實現此案的法律正義,也在提出司法互助要求時刻意避免政治爭議拖延辦案,在致港府函文除一處提出希望港府協助我方「檢警」外,通篇均以「相關人員」或「赴港人員」稱呼我方檢警,且未曾指稱相關行為是「執法」。
儘管我方提供港府相當的彈性,但港方不同意我方要求的可能性仍然很高;據透露,我方已擬妥後續備案,包括不排除利用機場海關之外的「禁區」交付犯人等作法。
兩岸高層指出,不管是兩岸或是台港的互動,「務實很重要」,例如兩岸在1990年簽署《金門協議》,就是在不涉及主權衝突的前提下,先行解決兩岸偷渡犯、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引渡的問題。高層指出,兩岸和台港在法律制度上原本就有很多牴觸,此次在處理陳同佳問題時,我方也希望能夠在迴避政治力衝撞及法律矛盾的情況下,以平等、務實的方式審理此案,還給受害人及家屬一個公道。
至於港府公開表示對殺人案無管轄權,我方官員指出,雖然最適當的作法是由香港法庭發出放棄管轄權的文件,但目前也只能接受其公開表態。但主責管員指出,除了管轄權外,更重要的是案件審理的卷證必須移交,台港雙方勢必要經由國際間司法互助的通則進行事證交接。
主責官員強調,確認嫌犯身分和帶回的部分,港府同意即可執行;後續的文書罪證提供,就必須台港兩地警政機關的磋商。對於港府無意提供相關事證,包括陳嫌在獄中的自白,我方知情人士表示,若無直接事證,我方手邊僅有證據不足以判處陳嫌重刑,屆時社會輿論又會轉而批評台灣司法導致殺人者毋須受重罰,港府的政治算計及操作相當明顯。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我方要求港府依先前公開承諾提供「正式協助」,包括確認嫌犯身分、帶回台灣,以及將嫌犯的認罪書、庭訊口供等交給我方人員帶回。邱垂正表示,就算陳嫌以可能方式來到台灣,相關罪證也必須經過法律程序才能有效,否則變成無效的「傳聞證據」,我方司法機關也難以適當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