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檢察官羅松芳提及過去港澳合作偵辦的擄人勒索案,希望香港司法單位基於尊重生命應共同打擊犯罪。圖為陳同佳出獄受訪。(湯森路透)
針對陳同佳案到底該如何偵辦,台灣法界也提出了許多看法,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23日投書媒體,提到板橋地檢署在過去與澳門政府曾共同偵辦一起台澳間的擄人勒贖案件,24日引出當時偵辦此案的檢察官羅松芳「還原現場」。
林孟皇指出,我政府與中國簽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為中國特區政府的香港、澳門則沒有。但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國際潮流下,澳門政府本著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則,一直與台灣執法部門有著良好的司法互助。
當時偵辦台澳擄人勒贖案件的板檢主任檢察官、目前任職高檢署的檢察官羅松芳也認同台澳的司法互助模式,相對於陳同佳案,香港司法單位拒我涉入的作法,羅松芳亦不以為然。
「澳門能,為何香港不能?」羅松芳強調,共同打擊犯罪,基於尊重生命,殺人犯罪,人神共憤,繩之以法,是執法者的天職;目標一致,理念共同,任何文明國家皆應如此,台灣、中國、香港、澳門,亦如是!
2009年一起由台灣、港澳和中國大圈仔共同組成的跨國綁架集團,犯下擄人勒贖案件,當時嫌犯在中國恐嚇台商,在台灣擄人綁架知名電玩大亨林鐘義長子林一帆,再令台商從新加坡匯款到澳門洗錢。
羅松芳說,當時的嫌犯有台灣人、中國人、香港人、澳門人,台灣澳門均有人犯在押;當年,他以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身分帶隊到澳門;先由台灣列出訊問被告的題目,再由澳門檢察官訊問。隨後,台灣檢察官在每一張筆錄簽名,台灣也用所有的卷證影本,交換澳門檢方所有的卷證影本及台灣共犯在澳門所有的筆録,貫徹訴訟證據共通、共用及司法互助原則。
羅松芳表示,由於台澳貫徹訴訟證據共通、共用及司法互助原則,證據能力均無疑義。當年審判的法官還告訴他們,「偵查完備,證據確鑿,判決沒有壓力。」
「好一場美好的戰役!」羅松芳說,其間,沒有耗費一槍一彈,沒有損失一分一錢,沒有任何人員傷亡,所有嫌犯全部繩之以法,還以此案,作為他在東吳大學的碩士論文。(徐國勇怒嗆中時記者:你講話客氣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