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未來若政府公告危險場域,民眾仍涉險從事危險活動,國家將不負賠償責任。(湯森路透)
行政院會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增訂對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未來若政府公告危險場域,民眾仍涉險從事危險活動,國家將不負賠償責任。
這次修正草案刪除「公有」,未來適用的公共設施不限於「公有」,並增加「人身自由」的保障;修正草案規定,未來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經管理機關設置適當警告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犯難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蘇貞昌21日宣布開放山林政策,政府以開放態度鼓勵人民走向山林、親近山林,同時也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精神,他表示,政府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告別媽寶國家,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但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則請大家自行承擔」。
關於日後政府公告危險場域,法務部次長陳明堂24日解釋,所謂「警告」不是單指立一個牌子,有時設置指示牌會破壞地形地貌,警告也會透過網路公告,或山友協會、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廣為周知。
陳明堂指出,這次免除國賠責任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他舉例,如颱風天,國家對於山林或海邊已警告危險性,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對於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國家有維護義務,雖政府有警告,民眾仍發生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將視個案認定。(瑪莎拉蒂為「一中原則」撤金馬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