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同性戀之苦惱根本就來自權力對婚姻的定義。(攝影:李智為)
再怎麼說婚姻都是行為人個人的私人事務,作為法律將自己的權力滲透到私人事務,無疑萎縮了個人行為自由。婚姻的形式和定義應該在個人行為當中完成,如果由法律來定義婚姻的形式那也就意味著個人放棄了婚姻自由,法律的權力進一步擴大了。現代社會行為人高度崇拜法權,只要是法律限制的就會被認為是合理的,所以同性婚姻合法化所追求的是進一步擴大法律的權力,讓權力更加限縮個人自由。其實同性戀之苦惱根本就來自權力對婚姻的定義,如果權力不去管轄婚姻那也就不會存在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問題了,所以要徹底解決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問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廢除婚姻法。
無論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方,還是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方,都是想要利用法權來確保自己的觀念成為國家正統觀念,這當然就需要擴大法律權力了。法律權力繼續擴大就會傷害不贊同法律所確立的觀念的個人,這是擴大法權限制自由的或活生生案例,每一個人在爭取自己利益的時候都希望得到權力加持,可是權力加持到一個人身上的時候就好剝奪另一個人的自由,個人的自己就是這樣被一步一步侵吞的。為何人們從來不曾設想通過縮小權力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利益?能夠最大程度真實傷害個人利益的不就是權力嗎?無論這種權力是行政權力還是立法權力。
是否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了權力角逐,每一方都想要權力站在自己這一遍,無論權力站在哪一邊它都會變得更加龐大。左翼的政治、法律觀念把每一次所謂爭取利益的行為都變成了擴大權力的行為,左翼人士認為只有通過擴大權力才能獲得真實利益,可是到頭來真實利益並不能獲得,而真實權力卻更加擴大了。如果權力不去干涉婚姻,那麼婚姻就不存在了嗎?如果權力不去干涉婚姻,婚姻的形式會滿足更多人的需求,根本就不用再舉行盛大的婚姻平權活動。行為人的私人生活難道非要獲得權力的籠罩嗎?權力不來干預你的私人生活豈不是更加美妙?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方有一個致命的觀念錯誤,並不是反對者能夠有能力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是法律權力本身有能力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時反對者也同樣具有相同的觀念錯誤,並不是支持同性婚姻者有能力破壞你心中的婚姻形式和定義,而是婚姻法有能力破壞你心中婚姻形式。支持者和反對者為何不能團結起來,大家一起努力廢除婚姻法,放棄通過婚姻法的權力來干涉婚姻這種私人生活。在沒有婚姻法的生活中,大家各自憑藉自己的信念來守護各自心靈中對婚姻形式的定義,豈不是皆大歡喜?
人們的內心總是傾向崇拜一種權力,譬如神權和君權,法律的地位上升之後人們又開始崇拜法權,民主的地位上升之後人們又開始崇拜民權。好像沒有權力的管制人就不能生活了。任何一種權力的擴張都會導致個人自由萎縮,要想守護個人自由就必須放棄崇拜權力。權力最小化,才能自由最大化。婚姻所真正需要的不是是否平權,它真正需要的是自由,是權力無權干涉的自由。權力不能解決生活的辛苦,只有個人在自由當中才有可能解決各自不同的辛苦。一起私人生活都是自己的,我們希望把權力請出我們的私人生活,自由祝福各位。
※作者為奧地利學派經濟學者,古典自由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