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大雅區免洗餐具工廠火災,造成消防員謝志雄及張哲嘉進入火場救災後殉職。(消防署提供)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法,「資訊權」、「退避權」及「調查權」等「生命三權」全數通過,未來消防人員可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搶救必要資訊,也要派人到場協助救災;若消防人員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委員也須包含基層消防團體的代表。
近年發生多起消防員在火場中不幸喪生事件,例如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新竹湖口光電公司廠房火災、桃園敬鵬工廠大火、今年10月初的台中大雅違章工廠大火,上述案例就造成15名消防員葬身火場,促使立法院在大雅工廠大火後,不到一個月內快速完成《消防法》修法。
在「資訊權」的部分,修法後規定,消防指揮人員可以要求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搶救必要的資訊,並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
若工廠管理權人違反上述規定,未提供救災必要資訊,可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可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退避權」則規定,現場搶救人員應該在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風險後,採取適當作為,如果現場沒有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另外,所謂「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則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外訂立。
至於「調查權」,調查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該召開「災害事故調查會」,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基層消防團體代表來擔任調查委員,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搶救災害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以及追蹤改善事項執行情況。(三讀通過2500億採購66架F-1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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