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戴立紳因挺身揭弊被免職,至今仍遲遲無法獲得正義回復公職。(李智為攝)
在諸多重大弊案中,內部「吹哨」是弊案得以曝光的因素,但揭弊者往往在揭弊後受到懲處,許多人因而不敢揭弊。法務部、廉政署草擬「揭弊者保護法」多年,於今年五月由行政院拍板定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其中最重要的內涵,除了將私部門也納入揭弊範圍,並保障揭弊者及其親屬的權益,鼓勵揭弊。
保護揭弊者迫在眉睫,無論公私部門,都曾有著名揭弊而遭懲處的案例。這會期二度協商未果,機關與立委間在部分條文尚未取得共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提出建議,希望納入溯及既往規定,讓過去遭懲處免職的揭弊者得以取得法條中的保護。但在30日的委員會協商仍無共識。
揭弊者保護法討論已久,但過去多在公部門內部吹哨的保護方面,司改國是會議討論中,建議定《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保護民間企業的揭弊者,為兼顧企業與民意,法務部將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法案結合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明定揭弊的定義、範圍與揭弊方式,以及對揭弊者的保護措施。法務部強調,只要是基於「公益」,非「惡意」,就算弊案最後不罰或查無不法,也不會對揭弊者咎責。
廉政署指出,該草案的三大重點為:保護從優、處罰從重;公私合併立法模式;層次性通報。
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協商中,段宜康表示,該草案第一次協商是10月23日,法務部也針對各黨團的意見提出修法建議。
對於揭弊的範圍,時力立委黃國昌認為,需要將部分罪嫌列舉進定義範圍,他表示金融、環境、食安與勞動法規是揭弊保護最重要的部分,由於貪污、瀆職等部分是以公部門揭弊者保護為主軸,但目前公私部門都要納入,他認為應該將侵佔、公共危險等罪嫌納入。至於範圍是否過廣,他認為這只是在揭弊保護的範圍中,並非最後課於刑責。黃國昌指出,這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讓「揭弊者放心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揭弊」。
法務部對此表示,黃國昌列舉加入的侵占、公共危險等罪嫌,不符合草案的第一條所指重大不法的定義,有些輕罪會列舉在內,會太廣。
黃國昌表示,很多金融弊案需要內部吹哨,但金管會最只給予行政裁罰,2014年針對永豐銀檢查時就發現問題,但為何沒處理,直到事件曝光後,才如滾雪球般。他認為不能將所有的適用範圍都推到概括條款,讓主管機關去制定,否則將會脫離立法監督範圍。
黃國昌表示,揭弊者要有例外排除條款,揭弊要是真的,不是胡說八道才能產生保護效果,也就是產生最終法律效果,才會被保護。他強調,揭弊者向民代揭弊並沒有想像中容易,很多時候,揭弊者向第一層司法檢調單位檢舉,會擔心第一線司法警察洩密,滅證、調職、揭弊者自己承擔,他認為若沒有例外條款,才是置揭弊者於高風險當中。
在第六條揭弊者向第二層機關揭弊部分,黃國昌與法務部有不同看法。廉政署署長鄭銘謙認為,時力黨團新增的第四項部分,排除例外條款,應該由第一層的實質調查機關來處理,才不會有證據掩滅變造,如果直接進到第二層,反而才會有遭揭弊單位掩滅證據的問題。新增的第五項。法務部指出,就算沒有證實揭弊內容,還是要保護揭弊者,只要非惡意,就必須保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即便沒有揭弊者保護,還是可能有內部人員揭弊,但在揭弊者法案的設立下,給予保護措施,可以鼓勵更多人勇於揭弊。
對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司改會也提出修法建議。司改會協助因揭弊而遭免職的戴立紳進行訴訟,由於草案未納入「溯及既往」條款,因此,將使得符合揭弊者草案規定的戴立紳反而無法適用。在該草案中,初審通過的第13條第2項條文規定,機關內的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以申請再任公職,避免公務員擔心遭免職而不敢揭弊,外界將該條款稱為「戴立紳條款」。
曾參與修法的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揭弊者保護法中「三保」最重要:「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及「工作的保障」,但戴立紳一項保護都沒有,身份馬上曝光,工作馬上沒有,對人身安全的攻擊不斷湧來。
林志潔認為,法務部與廉政署提出立法草案是正確的,但很可惜百密一疏,無法溯及既往。
對此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協助司改會在協商中提出意見,要求在草案第19條新增溯及既往條款,讓與戴立紳有相同處境的人都得以適用。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雖然贊同司改會的修法方向,但戴立紳案目前正在釋憲,聲請結果尚未出爐,為避免法案規定與釋憲結果不非,目前不宜增訂條文;另外,陳表示,司改會提出七個案例,但也不知道是否還有其他案例,會不會掛一漏萬,並不知道,也可能會影響「法的安定性」。
另外,陳明堂也指出,公務人員的任用上還是屬於銓敘部的職掌,並非法務部的職權,建議除了由立委做出附帶決議,也要請銓敘部統籌處理。
銓敘部表示,在揭弊者法案中指出,涉及貪污,最後判免刑者,得以申請再任公職,在公務人員任用上是特殊規定,因此還是希望由揭弊者法來處理。由於在該條規定上,行政院與考試院立場不一致,立委也無法取得機關的共識,因此同樣保留。
對於第二次協商未果的部分,段宜康裁示,部分條文通過,部分條文保留,未能完成協商,另外定期再協商,或由院長蘇嘉全召集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