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環保局前局長李穆生遭判撤職並停任公務員一年。(取自民視新聞台)
陳菊任職高雄市長期間,時任高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李穆生因涉及公務員洩密案,2018年高雄法院判處1年2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先前8月監察院通過彈劾,30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任公務員一年。
李穆生是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博士,1989年公務人員環境工程高考榜首,在台南縣前縣長陳唐山、蘇煥智任內當了8年環保局長,任內涉及兩弊案,最後都獲判無罪,爾後被陳菊延攬為高雄環保局局長。
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李穆生任期間辦理3件勞務採購招標案,先後承辦「街道揚塵洗街計畫」、「室內空品暨餐飲業輔導計畫」、「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暨驗證計畫」,任由廠商參與勾選評選委員名單事務,又洩漏尚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濫權讓特定廠商預先得知招標文件秘密。
2012年8月據《壹週刊》報導,特偵組偵辦林益世收賄案,發現李穆生和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關係一度極佳,直到李穆生疑向陳索賄五千萬未果,雙方關係才交惡。消息被爆出後,李穆生為證明清白,向時任高雄市長陳菊請辭。
2014年洩密案爆發後,李穆生於庭上否認收賄及洩漏委員名單,僅坦承廠商確實曾透過友人安排拜訪,但他未提供廠商任何幫助,也無私下的金錢往來。他同時宣稱此風波為張姓友人在外招搖斂財,因用人不當才捲入此案件。
2018年高雄法院判處李穆生1年2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8月監察院再通過彈劾案,30日公布判決,監委對此指出,縱使遴選名單並非最終名單,但廠商如果知道這些資料,可預先和他們不當接觸,李穆生還讓廠商直接挑選評委,再配合做遴選建議,以利這些對廠商友好的評委獲選。
監委認為,李穆生知法犯法,犯後並一再卸責、推給同案被告,認為他法治觀念偏差、沒有悔意,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因此通過彈劾。
據《聯合》報導指出,10月17日言詞辯論時,李穆生與監院代表到場陳述意見。公懲會認為,無法推翻刑事判決的認定事實,李穆生在過程中爭執本案是否「情節重大」,公懲會則認為,不能以當時高市政府先予停職來認定,因此判決撤職並停任公務員一年。(嚴德發:不影響總統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