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警棍揮舞向靜坐的人群時,這不是鎮暴,這是合法的行兇,因為人民沒有以暴力相向,故鎮什麼暴?(圖片擷取自網路)
2014. 3. 23 因太陽花運動延伸出來的佔領行政院群眾行動,以3.24 凌晨被鎮暴結束,因為數百名群眾以靜坐抗議為主,政院鎮暴動武,造成受傷,顯執法不成比例,傷者集體提出民事自訴,事隔數年,法院判賠前立委周倪安等14人可獲賠共111萬元多。
願這是最後一次政府對人民和平抗議請願,作出的鎮壓行動。當警棍揮舞向靜坐的人群時,這不是鎮暴,這是合法的行兇,因為人民沒有以暴力相向,故鎮什麼暴?這種場面,不僅執法不成比例,根本變質,而且這一行動,是來自曾造成二二八事變及長期白色恐怖的國民黨政權,更有故態復萌之感。
民進黨執政兩次迄今,從沒有送出鎮暴警察,即如陳水扁時的紅衫軍運動,也囂鬧動盪,沒有以鎮暴終,堪稱保持了民進黨民主執政紀錄。
此次民事判決,國民黨方面不以為然,批無警察毆傷民眾照片,但傷害罪被害者,不就是以驗傷證明,以及指證歷歷成立的嗎?受害者被攻擊時,躲避已不及,何得以有空間時間,緊急把當下攻擊者拍攝清楚呢?國民黨之言,荒謬乖常,況此公權力暴力,傷者鮮血淋漓全國皆知,觸目驚心,也造成一位周姓老先生傷後死亡。
1987 已經解嚴後的台灣,還有鎮暴濺血之舉,而民眾既無暴行,只是靜坐,當即一一照相登記,抬走拘留或噴水驅離即可,因也才數百人,非不可處理,竟遽然棍棒肆打,成為國家暴力,民主法治之恥,此判賠雖屬民事,仍然有公權力不能濫用,須究責賠償的意旨,國家機關不能以執法有理,粗暴處即可含混帶過。
此刻香港民主抗爭數月,港警施暴常有報導而仍未究責,港府亦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明公正,更顯出台灣司法獨立究責精神,此判決實有重要民主歷史意義,與中共天安門大屠殺迄今仍拒公開審理比較,真是天壤之別,文明與野蠻的對照。
台灣脫離威權,民主社會形成的歷史演進,其價值生根與維護殊為不易,警方處理群眾事件,身上裝備、手持棍棒,都是納稅人給錢準備的,維持公序更應按現場狀況符合比例執法,判賠所明大義者在此,也是對於公權力不得濫用的警惕。傳北市警局有意再上訴,其實越查越多越明,而警方不是更應該提出當時錄影與照片來證明嗎?
判賠是正確的開始,但懇切期望這是政府武力鎮壓民眾最後一案,勿再有無暴而鎮暴的慘劇發生,裂開我們難得爭來的民主自由生活。
※作者為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