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頒布《禁蒙面法》頗具爭議,香港高院18日判決此法違憲。(湯森路透)
香港政府援引《緊急條例》訂立的《禁蒙面法》,日前由24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覆核,18日獲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無效且違憲。
高等法院18日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是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也屬違憲。另外,香港市民是否能有權在參與示威活動時蒙面不公開身分,還沒有最後定案,高院指出,將於20日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
《香港01》報導指出,覆核申請方直指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就《禁蒙面法》而言,質疑為何要涵蓋和平集會,又指《禁蒙面法》激起更多抗議示威,認為其效力成疑;政府代表則反駁緊急法沒有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稱政府設《禁蒙面法》為拯救年輕人及香港市民。
根據判決書提出5點理據,其一指出,《緊急條例》等同立法機關將一般的立法權力,在不准許的情況下授予或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也違反了《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故屬違憲。
另外,申請人辯稱《緊急條例》第2條的一般字眼不能被詮釋爲容許政府採納侵犯個人基本權利的措施,《禁蒙面規例》因此是超越了《緊急條例》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本庭裁定無需處理這論據,並對此不表達任何意見。
關於《禁蒙面法》是否有違反《基本法》是爭議之所在。申請人認為,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只有特首可以廢除,而且有關法例更會凌駕於現行由立法會通過的法例。
報導稱,申請方律師李志喜指出,特首可繼續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立法,甚至可以透過緊急法恢復死刑、令普通襲擊罪可判以終身監禁。
李志喜表示,緊急法將不受約束的權力放在特首手中,令政府可以用以訂立違反人權的法例。
政府代表則反駁指,緊急法與《基本法》並沒有抵觸,而且第8條訂明,除了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法例外,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予以保留,顯示緊急法仍然有效。
政府方認為,《基本法》並未有禁止立法機關授權特首行使立法權,而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立法會仍可以審議引用緊急法訂立的法例。特首在緊急法底下擁有廢除法例的權力,不代表立法會的權力會因而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