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所犯詐欺、違反食安2案,應合併執行4年8月,依法可提起抗告。(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劣油案判決出爐,台中高分院21日裁定,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所犯詐欺、違反食安2案,應合併執行4年8月,依法可提起抗告。
魏應充15日到台北地檢署報到時,因彰化地檢署尚未收到法院合併執行裁定,暫緩執行。
台中高分院21日發出新聞稿指出,魏應充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共2案、8罪,分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台中高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已假釋出獄)、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及7月確定。
高分院指出,有關魏應充所犯罪責,最先定讞的是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判處2年,而又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7罪,就這8罪進行合併執行裁定。
合議庭表示,這8罪最高是2年、還有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及7月,綜合參酌8罪確定判決所載,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罪,有關之量刑事由及檢察官、被告魏應充之選任辯護人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以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綠黨民調】46%害怕韓國瑜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