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6日將公布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共12條,並預計28日由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主持公聽會,29日於院會逕付二讀。(湯森路透)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5日開記者會,預告26日公布「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共12條,並預計28日由李俊俋於內政委員會主持公聽會,29日於院會逕付二讀。
為解決境外勢力滲透台灣的問題,民進黨團25日上午舉行「反滲透法草案」公布記者會,由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管碧玲、書記長李俊俋共同主持,顯示對於該法的重視。
草案要點包括,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捐贈政治獻金及影響選舉罷免、公投的行為;不得接受指示,進行遊說、以非法方式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集會、遊行;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本法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機構科以罰金等。
柯建銘在會中指出,「黨團三長」一起舉行記者會,很少這麼慎重,本屆的最終法案「反滲透法」簡單、清楚,針對境外勢力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憲政秩序。柯建銘也呼籲國民黨,在經過韓國瑜、不分區、吳斯懷、邱毅等相關事件後,「難道還要把紅帽子往身上套?」
李俊俋指出,反滲透法草案將取代原來的「中共代理人」修法版本,差別在於,針對行為禁止的部分,明訂什麼樣的事情不可以做,而非原先的登記制;其中,涉及刑事部分若被調查出有相關行為,經檢方調查可做出起訴。
管碧玲則說,反滲透法草案的內容主要還是規範中國資助、委託,或者合議的違法行為,例如影響到選舉、進行遊說等,但規範項目不會與《兩岸條例》、《國安法》等重複,作用上是一個補充。(韓國瑜:若沒當選去搖手搖飲)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