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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過關】刑法追訴權延長3分之1 法務部:有利刑罰權實現

上報快訊/李紹瑜 2019年11月25日 15:45:0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1/4延長為1/3。(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1/4延長為1/3。(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1/4延長為1/3。也就是說,重刑犯若遭通緝,加1/4後,追訴權時效變成25年,修正為1/3後,則約為26.7年。

 

立院司委會上午排審「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邀請陳明堂、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會中擬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1/4延長為1/3,委員會與列席官員討論後,對於修法內容沒有異議,修正案初審通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提案指出,許多未經羈押的被告規避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有些已遭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入監服刑前潛逃出境,待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不僅讓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段宜康等人強調,為了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因此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針對追溯期延長,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舉例,若觸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本為20年,若被告通緝,再加1/4變為25年,不過,追訴權法律修正為延長1/3以後,犯罪者要遲至26.7年才能逃過法律的制裁。
 

陳明堂表示,追訴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0條,法律規定犯罪越重,追訴期越長;行刑權時效規定在刑法第84條,判刑越重,行刑權時效也越長;陳明堂說,刑法追訴權時效停止、行刑權時效停止的修正,目的是在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法律制裁,如此可以有利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民進黨團「反滲透法草案」完整條文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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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法務部 刑事 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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