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5日推出「反滲透法」草案,民進黨團提案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在國民黨、親民黨立委不願背書、全數缺席。(張哲偉攝)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25日推出「反滲透法」草案,29日立法院院會中,民進黨團提案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在國民黨、親民黨立委不願背書、全數缺席,加上民進黨立法院多數的優勢下,草案順利逕付二讀,並決議交由民進黨團召集協商。
民進黨團日前公布「反滲透法」草案,主要規範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助選等相關活動,違者可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民進黨團29日發出甲動,並在院會提出逕付二讀。上午會議開始前,綠委陳曼麗、周春米等人搶先進入議場,並直攻主席台「卡位」,以防國民黨立委霸佔主席台杯葛議事。
國民黨團則在8時30分召開黨團大會,會後並並宣布提出「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作為反制,預計下周進行處理。
國民黨立委批評,民進黨急推「反滲透法」一切為了選舉,而「反併吞中華民國法」是捍衛中華民國的法案,呼籲總統蔡英文、民進黨主席卓榮泰一同支持。
國民黨團並表示,今天不會進入議場替「反滲透法」背書,倘若民進黨不願意讓「反滲透法」進入委員會討論,而是直接逕付二讀,將要求讓「反併吞中華民國法」比照辦理。
隨後,院會在綠委挾有人數優勢,加上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均未出席抵制下,「反滲透法」草案順利逕付二讀,並將交由民進黨團召集協商。
《反滲透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