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立法院3讀通過修正《國賠法》部分條文,若政府已提醒山林或海域的危險性,人民仍執意前往,如發生意外將免除或減輕國賠。(取自路透社)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若政府已經提醒山林或海域的危險性,民眾仍冒險前往,將免除或減輕國賠,如颱風天登山或觀浪出意外,可不必國賠。
根據3日立法院3讀修正通過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條文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使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該條文也提到,有上述情形,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民眾仍然從事危險性的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部分,如同樣已經對設施作適當的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的活動,則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0月24日曾表示,免除國賠的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可不必國賠,而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為天氣而導致受損等原因來不及修復,政府警告後民眾仍要前往而發生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左正東怒辭大陸事務部副主任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