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0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原為19人,修正後減少為7至9人,考試委員任期原為6年,修正後減為4年。(翻攝自Google Map)
立法院院會10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原為19人,修正後減少為7至9人,考試委員任期原為6年,修正後減為4年。此外,條文中也加入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兼職的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修正後,第二條明定,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至9人,比原先的19人大幅減少,另外,該條文也規定,考試委員、考試院正副院長的任期,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均為4年。
另外,《考試院組織法》也新增第五條之一,內容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兼職,若違反此項規定,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至於10日院會投票情況,民進黨立委、時代力量立委都投下贊成票,國民黨、親民黨立委則表態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