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的「親密接見權」,論理可能發生,但實際上恐為「畫餅充饑」。(資料照片)
近來羈押法修正通過,監獄行刑法草案也出爐,大幅放寬獄中人權,然針對西方國家所有人犯可與親屬「親密接見」(亦即性行為)之具體規定,仍付之闕如,雖花蓮監獄有類似「摩鐵房」,然究竟無法成為通盤制度,值得為文探討。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評定「應列等級」相聯三個月,均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前項獎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等語。前開規定準用的條文,《監獄行刑法第75條第2項》:「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等語。
有先進為文以為上開規定,是乃我國「親密接見權」之制度,但認為羈押中沒有人做此主張?但依照筆者律師刑事實務經驗:被羈押的被告,自希望羈押越短越好,誰會希望押滿三個月,繼續羈押?當然,希望儘早交保或抗告,獲得自由、夫婦或情侶重聚;況且,羈押期間要如何獲得連三個月的「甲等」評分?是個大問題。是以,綜合上開說明,羈押期間的「親密接見權」,論理可能發生,但實際上恐為「畫餅充饑」。
被羈押人犯還想嘿咻?會不會過太爽?《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等語。此為「人權最大保障條款」,諸如:隱私權、契約自由、同性婚姻都未明定於憲法條文,然皆獲得上開條項之肯定。尤其同婚爭議,人謳歌「一夫一妻」、「家庭神聖」,自應在法制上,儘量滿足家庭與性需求;人犯身陷囹圄,怎可使其配偶或情人兩地分隔,五內俱焚,其另一半何辜?是以,前開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將「親密接見」視為表現良好的恩惠,而非基本人權,其規定恐有違憲之虞。前開疑問,是偏見,而法律不應為偏見服務!
在復刻《蔣渭水先生全集》:入獄感想《監獄要設置生殖的機關》,認為參酌菲律賓(原文:比律賓),男女囚犯每夜可與另一半同宿,可謂良方,畢竟犯人貴在自新,並非絕「生殖」之望,並舉出禁止人犯同房的四大害處:第一、喪失生育子女機會;第二、未性交,侵害剝奪犯人以外第三人之人權;第三、使獄外夫妻,寂寞難耐,另某發展,甚或於犯人出獄後,家庭破裂,釀成悲劇;第四、因剝奪受刑人生殖權利,造成人口減少;不僅慮及性需求解決,還考量家庭與下一代,真可謂「醫者父母心」!
比對今日臺灣獄政,筆者認為更覺迫切:之前,家庭價值已列公投項目,繁衍子孫為基本人權,獄中人犯亦應保障;再者,「刑止於一身」,第三人「性權」與「生育子女權」不應被剝奪;況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第1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等語。對父母入獄時,有相關權益保障措施;舉輕以明重,「已出生」者固應保護,豈能絕父母之人倫,讓子女「無出生」之機會,且父母因一方入獄,陰陽失調,感情生變,怎會不殃及池魚?最重要者,人口銳減乃「國安」問題,
讓受刑人給國家多添生力軍,不是比監獄勞作,老年長照,更為重要?綜上,蔣醫師的遠見,近百年後,竟然不能落實,非不能,乃不為也!是我等後輩之恥辱!
最末,以《空中監獄》電影為結:尼可拉斯凱吉飾演的陸戰隊軍人,因保護孕妻而失手殺人,鋃鐺入獄;他念茲在紫的,是家裡等著他的妻女,家庭給人溫暖,更是受刑人的希望!蔣醫師的觀點,實值有司修法時關注與增補。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