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為,針對馬英九三中案,檢調應保守秘密偵查內容卻洩漏,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情事,嚴重侵害人權。(資料照/蔣銀珊攝)
檢調辦案時,「偵查不公開」是為維護偵查程序真實呈現,讓相關人及被告能確保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但國內檢警調往往在辦案時,可見洩漏案情造成「媒體公審」現象,監院就發現,2014年間,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記者郭玫蘭因疑涉共諜案,該案偵查時遭媒體大幅報導並公開正面照片等,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認為,此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等情事,嚴重侵害人權。
此外,馬英九三中案部分,監委高涌誠等三人也認為,北檢檢察官偵查前總統馬英九告發該署檢察長邢泰釗等洩漏偵查所得,應保守秘密偵查內容,並應該聲請移轉到其他地方檢察署偵辦。但後來承辦檢察官傳訊3位撰文記者,調取通聯紀錄核對後即予簽結,且前總統馬英九聲請移轉管轄簽結公文,由被聲請當事人檢察長邢泰釗核章,監委認為,此舉也非妥當。
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提出調查報告,三位委員均指出,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偵查不公開、媒體公審及無罪推定的爭議須公平、公正的審慎分際,除要求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檢討改進外,並就制度面之改革,建請司法院、行政院研議檢察官發動搜索後,應限制偵查期間,同時,對於因偵查人員等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而受害之被告、犯罪嫌疑人等,考量建立減刑制度或採行其他金錢補償或賠償措施。
2014年,被誣指為「共諜」而名譽受損、失業多時的中央通訊社資深記者郭枚蘭,2018年1月30日因病離世。監院調查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偵辦郭玫蘭涉犯國家安全法案件多年,最後僅憑著郭玫蘭電子郵件内容將她移送檢察官指揮偵辦,之後,檢調發動搜索,在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郭玫蘭涉案下,又遲遲到了2014年12月間才獲得偵結不起訴,但涉案人郭玫蘭則身心煎熬達10個月之久,無辜受害甚深。
監委認為,法務部應該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嚴格督導所屬檢察及調查機關偵辦類此案件,務求毋枉毋縱,保障人權。又司法院及行政院允宜研議有關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發動搜索等強制處分後,應對偵查期間予以適當限制,保障人權,避免偵查內容不斷地遭洩漏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