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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嗆「PO網公審」並不構成恐嚇

楊孝文 2019年12月23日 07:00:00
網路快速發展,已有愈來愈多人為了反擊、報復,選擇以PO網方式尋求廣大網友支持。(湯森路透)

網路快速發展,已有愈來愈多人為了反擊、報復,選擇以PO網方式尋求廣大網友支持。(湯森路透)

現今網路世界發展迅速,資訊傳遞相當便利,許多人開始將網路平台當作宣洩情緒、評斷事理的場所。更有人為了反擊、報復,選擇以PO網方式尋求廣大網友支持,引起輿論抨擊他方,達到公審、抵制的效果,使他方形象受到影響。那嗆聲要「PO網公審」,有沒有可能觸法呢?

 

決定恐嚇與否的關鍵:是否為合法權利的行使

 

法院曾經在銀行職員代操投資糾紛中,針對「以檢舉為目的發送新聞稿」是否構成恐嚇罪表示過見解,認為:「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須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01號)。而之後也有許多判決引用此標準,認為若行為屬於合法權利行使,並不會該當恐嚇罪。

 

讓我感到害怕,他方就涉及恐嚇了嗎?

 

針對這個問題,實務指出「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可見,恐嚇固然需要令被害人感到害怕,但並非任何使人害怕的言語或舉動,都會構成恐嚇,而應該要綜合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何謂合法權利行使?

 

1.嗆要讓員工離職、扣薪,算恐嚇嗎?

 

實務上曾發生主管對於員工恫稱「你就上九點的班,還有晚上的班,不然就給我辭職單寫一寫」、「成本若不夠,我從你薪水扣」等語,使員工擔心失去工作而提起恐嚇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主管雖然對員工說了這些話,但目的是在使員工改正工作缺失,且係以主管身分進行工作考核,屬主管監督權責之合法行使,並不構成恐嚇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5號)。

 

2.嗆「檢舉違建、逃漏稅」,構成犯罪嗎?

  

若嗆要檢舉他人「違建」、「逃漏稅捐」、「污染」等違法情事,算不算恐嚇呢?法院認為:「…檢舉告訴人違建及逃漏稅捐之事,該等事項核屬合法檢舉事項,與所謂不法之惡害通知有別,且告訴人之建物是否屬於違建、有否逃漏稅捐,本即為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法調查、處理之事項,被告通知提醒該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亦無所謂使人心生恐懼可言…」,認為此時也不會成立恐嚇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697號)。

 

3.嗆「訴諸媒體」呢?

  

法院曾經在一則揚言訴諸媒體的案例中闡釋:「…對此紛爭之處理,除依循法律途徑之外,在各類傳播工具燦然大備,媒體事業興盛蓬勃發展之現今社會,訴諸媒體批露藉此尋求社會公斷,猶屬理事之合法作為…經媒體據實批露、報導之後,真相浮現,告訴人倘買賣過程並無任何違誠悖信之處,自會獲得社會之肯讚,反之,若真有缺誠乏信,欺騙客戶之行徑,縱遭社會唾棄及「公幹」,名譽、商譽慘受貶抑、負評,則純屬咎由自取之結果,尤為告訴人應得之合理評價,任何人本就不容擁具可『沽名釣譽』之權利,是以若此不利結果之降臨殊難謂係名譽、商譽蒙獲不法之侵害…」,再次宣示若行為屬於合法權利的行使,並不會構成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79號)。

  

依照上述案例,我們應該可以判定,日常生活中常使用的「揚言提告」、「寄律師函」、「寄存證信函」、「上警局講」、「法院見」等用語,應該都不算是「不法」的惡害通知,即便聽者可能感到恐懼、不安,也難以構成恐嚇罪。

 

「PO網公審」,是不是也一樣呢?

  

聰明的讀者們在看過上述案例後,相信應該會覺得,PO網公審跟訴諸媒體很像,結論應該一樣吧?的確,理論上應該要一樣!不過,近期卻有實務見解認為:「現今社會網路發達,資訊無遠弗屆,但同時也使個人隱私、名譽極易透過網路而遭受侵害。時下常見『肉搜』、『輿論或網路公審』,往往流於極端並失其控制,而嚴重侵害個人隱私及名譽,一般人如面臨將受『肉搜』、『輿論或網路公審』,均足以感到畏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62號),而認為構成恐嚇罪。

  

筆者認為,「PO網」的動作究竟是否屬於「合法權利之行使」,該判決對此並未說明。而在網路上PO文表達意見,原則上僅要言論內容未涉及不法,理應同樣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況且,人人都有使用網路活動的自由,在網路上對於特定事物發表看法,號召網友評理、思辨,也未必都會侵害他人權利。因此該判決認為嗆聲「肉搜」、「輿論或網路公審」會侵害他人隱私及名譽,構成恐嚇罪,在說理上不免略感武斷。

  

雖然「PO網公審」不屬於法律既有機制下的紛爭解決方式,但此種方式,與嗆要提告、檢舉、訴諸媒體等等,應有類似的意涵,法律上應為相同之評價。不過,筆者也不鼓勵在遇到紛爭時採用網路公審方式處理,畢竟過度引導輿論、風向,除可能產生反撲外,更可能演變成網路霸凌,對於排解糾紛缺乏直接的效果。期盼讀者都能對此有所認識,理性並審慎的選擇紛爭解決途徑,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作者為律師

關鍵字: PO網 公審 網路 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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