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由的威脅,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於財團、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所控制的財團力量時,自由主義者應如何看待國家權力?(湯森路透)
當國家是個人自由最大威脅時,限制國家權力,就是保障個人自由。
當自由的威脅,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於財團、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所控制的財團力量時;限制國家權力,真的能保障個人自由嗎?還是給予國家某種責任,才能抗衡財團與另外一個國家對個人自由的侵害?
當周子瑜被迫道歉時,限制台灣的國家權力,可以給周子瑜自由嗎?
當許文龍被迫公開支持反分裂國家法時,限制台灣的國家權力,可以給許文龍自由嗎?
當台灣的藝人被迫說「內地」,被迫說「我來自中國台灣省」,限制台灣的國家權力,可以給藝人自由嗎?
當85度C,海霸王,當所有的台商被教訓「絕對不允許任何人在大陸賺錢,卻又挺台獨」,限制台灣的國家權力,可以給台商自由嗎?
《政治獻金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違反者,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條文給我們的啟示是:「讓台灣的國家權力與中國的國家權力以及財團力量反向抗衡,撐出的空間,才是對個人自由真正的保障」。
《反滲透法》今天完成三讀,留下許多不足,我要重申台灣公民陣線民主防衛2.0的基本立場:「禁止規範、許可制審查與透明化規範是民主防衛2.0的三根支柱,中國的統戰滲透是全面的,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宗教、文化都來,台灣要有效防堵中國滲透,又要守住民主、人權、法治的基本價值,沒有簡單『一刀切』的方法,一定要區別情節輕重,就不同類型,分別適用不同方法。」
民主防衛的功課還沒有完成,請先回答第一道考題:「當自由的威脅,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於財團、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來自於另外一個國家所控制的財團力量時,自由主義者應如何看待國家權力,應如何修正古典理論?」(本文經授權,摘自作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