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兩公約修正條文,無期徒刑判決排除職權上訴,引發法界爭議。(湯森路透)
近年台灣法治逐漸向人權實踐靠攏,2019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為司法開闢新的里程碑。但審判程序保障部分,將無期徒刑判決排除職權上訴,引發法界爭議。
回朔職權上訴立法,1967年司法界以「慎刑思維下的美法」之名而訂定,為求司法相關人員對「無期徒刑」、「死刑」判決謹慎,假設被告一審遭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該管上級法院,避免冤案、誤判情形發生。
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7日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344條第五項條文》內容,已將「無期徒刑」刪除。法官認為,若一審被告跟檢察官都未提起上訴,無期徒刑不經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複審判決,很有可能罪刑會在一審就確定了。對此,司法界看法兩極。
針對職權上訴排除無期徒刑,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抨擊,修法自稱「依照兩公約意旨」而刪除了「美法」的部分規定,著實走上慎刑思維下的倒退路。
至於職權上訴的缺失,廢死聯盟提出,恐侵害被告訴訟權益,以及增加冤案風險。廢死盟以殺人既遂案為例,台灣近年司法實務量刑結果,經常落於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刪除宣告無期徒刑案件法院依職權上訴規定的差別待遇,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職權上訴排除無期徒刑,留下死刑,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批評,簽署兩公約國家需要廢死,台灣而言最嚴重的刑罰即是無期徒刑,這次修法將職權上訴排除無期徒刑,僅留死刑判決,形同不廢死且牴觸兩公約,假設要廢死的狀態下,無期徒刑就必須依職權上訴,讓最高法院來審查。
這項修法看似尊重被告意願,但難保被告做不利己決定。錢建榮感嘆,「怎會讓不懂司法的被告決定自己的刑期?」許多人甚至不知道無期徒刑服刑25年後才能假釋,對自己而言是多麼嚴苛的體罰。
錢建榮懷疑修法背後隱含兩用意,首先兩公約主張廢死,職權上訴排除無期徒刑,只留下死刑,修法顯然「打著兩公約反兩公約」;其次,錢建榮認為此修法是為溫耀源案所衍伸,疑是為法官開後門,可避免法官再次忘記上訴的重大紕漏,且二審法官判完不必受到最高法院檢驗,法官可提前結束個案拿到成績。
但對於職權上訴排除無期徒刑,曾任板橋地院法官的律師陳恆寬則表認同,他表示,修正條文不必聯想為溫耀源案所衍伸的法條,因為台灣的無期徒刑,事實上仍屬有限刑期,無期徒刑判決下來,服刑25年即可獲得假釋。
陳恆寬解釋,倘若當事人不想上訴,修法等於尊重被告意願。他以殺人犯為例,判決常落於死刑,以及無期徒刑之間,這個時候爭取無期徒刑對被告而言已是最佳狀況,與其等待判決確定程序過程約3、5年時間,最終還是判處無期,不如早點入監執行,縮短訴訟程序,所以他才會認為外界不必對此修法有太多聯想。(溫耀源疏失舊事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