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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歧視性的同性伴侶專法 豈止得罪同性戀

單以撒 2016年11月25日 07:00:00
婚姻平權不是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戰爭,而是一場渴望「進步自由」價值對抗「反動保守」價值的拉扯、競爭。(圖為一對台灣女同志和他們的小孩/美聯社)

婚姻平權不是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戰爭,而是一場渴望「進步自由」價值對抗「反動保守」價值的拉扯、競爭。(圖為一對台灣女同志和他們的小孩/美聯社)

開門見山,筆者不諱言本人支持婚姻平權,乃基於對於人權的信仰;對於我國典範轉移的認識;對於我國公民素養、獨立思考、搜集資訊、去蕪存菁懷有強大信心的前提下,認為台灣已具備成熟條件攻下婚姻平權的里程碑。因此,筆者自然也拿著不懷好意,充滿懷疑的放大鏡檢視法務部一而再提供給全民的資訊是否允當。

 

貴為我國執掌法務中心-法務部,針對11月24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召開公聽會的題綱一、「我國現行民法婚約之當事人僅限男女雙方,使同性伴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未受法律規範及保障,應透過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的方式,滿足其對組成家庭之期待,合法取得與異性伴侶 」。 法務部意見有二,筆者將就個別意見,輔以筆者調閱之資料,進行論述。

 

意見一如下:

 

意見一、依本部 2016年6月委託國立清華大學辦理「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截至2016年5月止,全球計有23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及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目前承認同性婚姻計有23國,僅有南非、以色列兩國沒有先採取伴侶制,其他21國都有先採取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姻。

 

針對意見一,筆者針對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23個國家,省略了以色列,並針對其中20國家進行研究。發現法務部並沒有善盡公開告知義務之責任,正確且不具暗示性、誤導性地詳實公告資料。

 

為何筆者如此論述?就筆者研究的20個國家,大致依其通過法案內涵、進程不同,而可區分6類。

 

第1類為通過無性傾向差別之伴侶法(含各種不同層級之民事結合,以下簡稱無差別伴侶法),爾後再進入婚姻平權,這類國家有:荷比盧3國、西班牙、阿根廷、烏拉圭、法國、加拿大、紐西蘭,共9國。

 

第2類為先施行異性戀實質(De Facto Union)伴侶法,隨後將適用範圍擴張至同性伴侶,達成無差別實質伴侶法後,爾後再進入婚姻平權,這類國家含葡萄牙、哥倫比亞兩國。

 

第3類為同時通過無差別伴侶法,以及婚姻平權,僅南非1國。值得探討的是在2006年通過兩法案修正的南非,種族隔離殷鑑不遠,正值南非重塑國際形象的同時,當時亦有部分黨團、行政部門打算推動同性伴侶專法,被當時的南非許多民運人士指責為:「Separate law on marriage is apartheid」(婚姻專法即為種族隔離),足見歷經種族隔離的南非對於任何牽涉歧視特別敏感外,也印證修訂僅同性伴侶才能享有的伴侶法,無論對異性戀;對同性戀都是一差別待遇,是類種族隔離的歧視。

 

第4類為先通過同性伴侶法,才進入婚姻平權,然並未取消停止既有的同性伴侶(申請)制度,此類國家/地區為:英格蘭與威爾斯(蘇格蘭進程有些微差別)。有趣的是,此也預留了一大伏筆,促使許多不願意進入婚姻關係的異性戀對於伴侶制趨之若鶩。

 

第5類為先通過同性伴侶法,才進入婚姻平權,該類國家在通過婚姻平權後,往往因原本的同性伴侶專法僅作為折衷,降低社會歧見,因此並未納入異性戀之需求。然而一旦保障了同性婚姻,該類國家往往會停止新的同性伴侶(申請)制。該類國家有:斯堪地拿維亞三國(挪威、瑞典、丹麥)、冰島、愛爾蘭、巴西,共6國。若含已通過婚姻平權,但尚待法案施行的還有芬蘭。可見屬於該進程之7國,就含北歐5國,其歷史、宗教特殊巧合性應和台灣本地民情相差甚多。

 

第6類為美國,因聯邦制度複雜,且坐擁50個洲,各洲皆有所轄的立法權。諸多洲在進入婚姻平權之前,都有不同程度對於同性伴侶的保障;然亦有部分洲並未顯著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

 

此外,針對這個段落的論述,筆者覺得挺不是滋味。何以用「沒有先採取伴侶制」負面表述來描述南非、以色列,而不是用「先行通過婚姻平權」該正面表述,光以這種論述角度切入,已經能一窺法務部極力掩匿之心思了。

 

法務部的意見二節錄:

 

意見二、本部前參考前揭外國立法經驗,認為採「漸進式」之立法方式,似可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之對立及衝突之激化,並可藉由該制度之實踐逐步提高社會對於同性伴侶之接受度,弭平歧見,深化我國對於同志人權保障之概念,爰以同性伴侶法之法制化為研議方向,並委託國立清華大學辦理「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

 

針對意見二,筆者覺得挺有趣的是,既然法務部參考「前揭外國」立法經驗,認為採漸進式之立法方式可「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之對立及衝突之激化...」然後,中間並未見任何分析與合理解釋各國採納伴侶制度之差異,尤其忽視採納無差別伴侶法之國家為數眾多,就直接跳至同性伴侶法之法制化為研議方向之決策,要不其心可議;要不懶散無能;要不為人蒙蔽。

 

筆者本人做為異性戀,然受教育薰陶與自我研究思辨後,自青少年時期即堅定相信我國婚姻平權之重要性、必要性。時至今日,自然支持尤美女、許毓仁、時代力量將同性戀納入婚姻體系內而提出民法修正,以讓實踐台灣轉型亞洲價值典範的第一號角終有機會響徹全球。

 

作為長期享有社會不對稱福利的死異男,筆者對於婚姻誠惶誠恐。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許多先進國家皆有將異性戀也渴望進入伴侶而非婚姻制度納入修法思考。然發現法務部至今修法方向,雖口口聲聲說保持多元開放之心態,除了其針對公聽會的書面意見仍充斥對同志差別待遇之保守心態以外,也忽略了異性戀渴望伴侶制度的需求,執意修同性伴侶專法,罔顧廣大異性戀的權益。

 

因此筆者非常渴望最佳的狀況是伴侶法與婚姻平權攜手通過;或創全球首例,先通過婚姻平權,爾後異性戀、LGBT社群攜手拿下無差別伴侶權益,只是早晚問題;再不濟事,好歹無差別之伴侶法能通過,以早日保障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權益,一旦建立這層無差別性,參酌各國進程,婚姻平權捲土重來,搭配台灣的民情,只是策略與時間的問題了;而最下下策,就是僅只通過同性伴侶法,以北歐五國為例,不但再進入婚姻平權時程拉長,連異性戀要再加入伴侶法的保障也遙遙無期。

 

法務部想要討好所有人,而有意無意掩蓋了全球修法趨勢的真實面貌。如今,看起來反而畫虎不成,既得罪同性戀,也得罪廣大異性戀族群。

 

筆者一直不認同某萌萌們所為通過同性婚姻平權,是同性戀的文化霸權對於異性戀的壓迫。相反地,婚姻平權反而能促進社會更為開放地看待性與人類的情感,減少誤解。筆者認為一直以來反而是異性戀霸權主宰,一再壓抑少數族群以外,其實也同時形塑了對於對傳統異性戀表面遊戲感到厭倦的異性戀朋友們的「內部壓迫」。

 

然而,通過婚姻平權,並不是通過世上僅能允許同性婚姻,何來同性戀霸權之說?此類論述學者之邏輯與腦袋實在值得好好研究,怪有趣的。

 

筆者認為這不是異性戀與同性戀的戰爭,這是一場渴望「進步自由」價值對抗「反動保守」價值的拉扯、競爭。筆者認為台灣要如何在國際上、洲際上佔有一席之地,善用既有文化本質,並溫柔地取得顯著文化差異化之優勢,從這個大戰略思考,筆者認為台灣針對法案的修改方向,何去何從,不在話下。

 

一個人所使用用語,往往會因為其強烈的主觀意識,而形成了所謂概念上的過濾,筆者自然可能有這個盲點,但筆者相信瑕不掩瑜,法務部的有心無意之過實在是全民應該咎責的對象。

 

可以說,一個人一個團體在強大的信念驅動下,往往為達目的,刻意隱瞞部分關鍵事實,而混淆視聽,造成閱聽大眾稍不小心,被牽著鼻子走。

 

然筆者相信我國公民獨立思考的訓練,凡事悉心斟酌而不盲從權威的特質,自然應主動(Proactively)帶領保守充滿陳痾的行政部門向前邁進!

 

※作者為台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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