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時任審判長溫耀源因疏忽,未替強盜殺人案被告陳泰益提起上訴,導致被告未經案件確定即發監執行的烏龍,震驚司法界。(資料照片)
2019年兩公約修法職權上訴內容備受矚目,部分司法界認為,修法是為法官「溫耀源」的疏忽鋪後路,2003年時任審判長溫耀源因疏忽,未替強盜殺人案被告陳泰益提起上訴,導致被告未經案件確定即發監執行的烏龍,震驚司法界。
被告陳泰益當年積欠地下錢莊債務起意搶劫銀行,持槍闖入當時的三重市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搶走53萬元的現金袋,當時欲騎車逃離卻遭攔阻,他舉槍射擊造成1死1傷慘劇。
陳泰益因強盜殺人更三審被判無期徒刑,時任更三審法官忘記依職權上訴,陳服刑8年申請假釋時,才被發現案子程序未走完,全案「復活」審理。
陳泰益一審處死刑,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陳放棄上訴;但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必須主動上訴,時任法官邱同印與書記官卻疏忽,未依職權替陳上訴,審判長溫耀源也蓋章覆核。
最終,高院撤銷陳泰益無期徒刑改7年6個月確定,時任的審判長溫耀源升任苗栗地院院長,溫耀源也認為自己有疏忽,損害司法信譽,自願請辭院長職務,案經高院轉送司法院獲准。
事實上,溫耀源深獲司法界愛戴,還曾獲評為全國院長評鑑第1名,也有人認為實務運作上,案件宣判後是由受命法官實質審核,審判長僅在文稿形式上核章,他可不必請辭。
如今16年過去,刑事訴訟法修法修法被聯想為「溫耀源案」後法官自保之舉。對此,本報欲找現已退休的溫耀源對此次修法加以評論,但他本人透過他人回覆,指已不在司法界服務,就不再論法。(職權上訴修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