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台商,21日自武漢抵台,23日確診新冠肺炎,期間曾到舞廳找小姐,隨後被檢舉。(取自TVBS)
高雄一名台商,1月21日自武漢抵台,23日確診新冠肺炎,期間接觸的人數超過80人,目前這些接觸者已達到14天自主管理的時間,沒有再傳出疑似病例;而該台商是否觸法,檢方指出,《傳染病防治法》62條沒有處罰未遂犯,若沒有人確定被傳染,該台商可躲過刑責;但高雄衛生局毫不手軟,確定重罰30萬元。
這名確診病例武漢台商,1月21日返台入境前有發燒及上呼吸道症狀,回台第4天確診新冠肺炎,但期間竟未戴口罩進舞廳,找舞廳小姐聊天,事後舞廳小姐感覺身體有異,想到聊天時台商曾說剛從疫區武漢回台,讓她嚇得向衞生局檢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只好公布其行蹤,要求接觸者居家隔離14天,以防社區感染,目前這些接觸者自主管理已達天數,沒有傳出疑似病例。
這名50多歲台商仍在治療中,10日高雄檢方透過公務手機視訊訊問他,同時架設攝影機全程錄下,偵訊時間長達40多分鐘,據了解,這名台商在上月20日發燒37.3度,曾到武漢就醫,拿到醫生開給他的感冒藥後,隔天搭機返台,當天晚上7時許入境小港機場。
台商交待返台後的行蹤,指他有戴口罩搭乘捷運,由機場站搭至巨蛋站,22日上午曾到早餐店,下午又到金芭黎舞廳消費,直到23日晚上再就醫時,被通報為疑似病例。檢方透過偵訊方式,了解台商入境後在高雄的行蹤軌跡,所有接觸史和現況,釐清確診前他對病情的了解程度,詢問過程中,台商堅稱不清楚自身病況,否認有惡意散播病毒的意圖。
檢方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法定傳染病還傳染於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沒有人確定被台商傳染,台商可躲過刑責。
雖然可能躲過刑責,但台商在染病過程中到處趴趴走,衛生局仍然要對他開罰30萬元。
事實上,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多次呼籲,出國民眾於返國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應主動通報機場及港口檢疫人員;指揮官陳時中也曾多次表示,不要隱匿病情、旅遊史,才是利人利己的方式。(提升港澳旅遊警示至第3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