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見解的翹翹板─許宗力的解釋方法論是轉折關鍵

黃錦嵐 2020年02月18日 00:01:00
這次大法庭的裁定,是在許大院長的解釋方法論指導下作出,或說是契合許宗力的解釋理念,應是八九不離十的判斷。(資料照片)

這次大法庭的裁定,是在許大院長的解釋方法論指導下作出,或說是契合許宗力的解釋理念,應是八九不離十的判斷。(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月13日針對「參加詐欺犯罪集團的「車手」之詐欺犯行,除了依加重詐欺罪論處之外,是否應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爭議,宣示首宗裁定。本件裁定,值得注意的,至少有兩點:其一,是大法庭裁定的解釋方法論之根源,其二,是大法庭的裁定效果。

 

先談大法庭裁定的解釋方法論之根源。這部分,最高法院發佈的新聞稿,只說是「依循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採合憲性解釋,就前開條例(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為目的性限縮…」,並未明言,但其解釋方法論顯然是採「合憲性的限縮解釋」。

 

若再細查,可以發現,「合憲性的限縮解釋」之直接根源,是108年5月31日大法官作出釋字777號解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提出部分協同意書時,特別強調的解釋方法論。「合憲性限縮解釋」與「警告性解釋」雖然都是大法官為了避免動輒宣告法律違憲的解釋方法論,並非許宗力的獨特理論,但是,假若說,這次大法庭的裁定,是在許大院長的解釋方法論指導下作出,或說是契合許宗力的解釋理念,應是八九不離十的判斷。

 

「合憲性的限縮解釋」之另一根源,是民國93年2月大法官作出的釋字第572號解釋。该號解釋中強調,法官對所適用的法律若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即不屬於得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理由。自572號解釋作出之後,針對法官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幾乎都是引述這一段(例如,今年1月31日,大法官不受理台北地院台北簡庭雙股法官的聲請釋憲案),這裡所謂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即是指「合憲性的限縮解釋」。

 

「合憲性的限縮解釋」之第3項根源,是民國87年12月大法官作出的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這點,從裁定主文幾乎就是471號解釋意旨的再現,也可以說,大法庭是依循或類推釋字第471號解釋意旨,來限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明文規定。

 

綜觀以上大法庭裁定「合憲性的限縮解釋」之3項根源,再審視大法庭自立案到裁定的見解翹翹板現象,即可以發現,為何大法庭的多數法官會捨棄「肯定說」與「否定說」,而採「修正的肯定說」,是有理路可循的。

 

大法庭立案之初,堅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法官幾乎是勢均力敵。(資料照片)

 

大法庭立案之初,堅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法官幾乎是勢均力敵,堅持「肯定說」的法官有吳燦、徐昌錦、呂丹玉,堅持「否定說」的法官有郭毓洲、林勤純、林立華,其他法官或有傾向,但是,態度較溫和,並不堅決(例如,洪昌宏、陳世淙、林靜芬原本較傾向「否定說」,陳世雄、吳信銘較傾向「肯定說」);經初步討論之後,多數法官既無法接受「肯定說」─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疑慮,也無法接受「否定說」─有違反法律明文疑慮,「折衷說」遂應運而出。

 

陳世淙與梁宏哲兩位法官提出的「折衷說」─「修正肯定說」,是大法庭裁定轉折的關鍵,其法理依據即是前述大法官解釋意旨─即:當法律仍有合憲限縮解釋空間時,不應寄望於聲請釋憲(大法官很可能不受理)或修法(立法品質與效率難以期待),應本諸良知確信,共同承擔合憲限縮解釋職責。這才說服原本態度游移的大法庭法官:洪昌宏(即審判長)、陳世雄、吳信銘、林靜芬(受命法官),再加上原本堅持「肯定說」的吳燦、徐昌錦,結果,才以8比3作成裁定。

 

另一值得一提的是,堅持「肯定說」的大法庭法官呂丹玉,在審理期間,調任公懲會委員,遺缺依序由梁宏哲接任,是否影響大法庭裁定結果?因梁宏哲一度被認定是傾向「否定說」,故而此一人事異動曾引發不少議論與揣測,如今看來,此一人事異動,影響的確頗大,因為,因應梁宏哲的加入討論,並未為「否定說」加分,卻促成了「修正肯定說」的提出與勝出,原本「否定說」一度略占上風的翹翹板,結果向「肯定說」傾斜了,因此,梁宏哲堪稱是「關鍵性的少數」


接著,再談談大法庭的裁定效果。高院法官錢建榮2月13日在臉書上公開讚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偉哉,最高法院!漂亮的首件大法庭裁定。」,並說:最高法院大法庭善用「合憲性限縮解釋」,最高法院就能「架空」大法官了。

 

筆者認為,說最高法院能「架空」大法官,是稍嫌誇張些,嚴謹的說,應該是能減輕大法官不少的釋憲負擔,諸多原本由法官裁定停止審判的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仍需費事審查才能以不受理結案,如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亦同)大法庭即可依循或類推大法官解釋意旨,作出裁定,供歷審法官遵循。

 

另一大法庭的裁定效果,是刀切豆腐兩面光,解決了「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兩難困境,因為,採信「肯定說」,很可能因不分情節輕重一併強制工作而有誅連過廣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虞;採信「否定說」,也很可能因縱放情節嚴重而有違反法律明文之虞,不論採哪一說,不止法理爭議很大,輿情爭議也很大,均非妥適。如今,「修正肯定說」既使最高法院避免了以後判決被宣告違憲的危機,也能滿足人民的社會正義期待(對於情節重的可以一併宣告強制工作),更能維護人權保障(對於情節輕微的,例如偶犯的青年學子,可以免予一併強制工作),不致於誅連過廣,也不會縱放首惡, 難怪高院法官錢建榮會大讚最高法院「偉哉!最高法院!漂亮的首件大法庭裁定!」

 

最後,從大法官的釋憲權與最高法院的審判權之「協力分工」角度觀察,最高法院此一首宗裁定,也開了一個很好的先例,不止使本件爭議案避免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危機,也使以後的最高法院裁判少了被宣告違憲的機制,大法官與最高法院兩機關長期的緊張關係(最明顯的例證是因應徐自強案衍生的釋字第582號及592號解釋,前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公開領銜對司法院開炮),也獲得緩解。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許宗力 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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