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二度彈劾邱太三關說案未過,也引發司法界高度關切,基層檢察官要求懲處彭坤業。(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監委林雅鋒、王美玉、高涌誠調查國安會前諮詢委員邱太三、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是否關說、施壓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逃漏稅案,3位調查監委二度提案彈劾未過,不過在司獄委員會審查調查報告時,仍認定邱、彭2人「顯有重大違失」,堅持將邱太三送原所屬機關國安會參議,彭坤業送法務部職務監督,此案亦引發司法界高度關切,基層檢察官也要求懲處彭坤業。
調查監委明白指出,認定此為關說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從時間、地點上來認定」。因為去年3月11日邱太三和張煥禎等人在北市徐州路市長官邸會面後談及「個案」逃漏稅三度協商未成;邱太三才會在3月18日和檢察長彭坤業在重慶南路大車輪日本料理會面,邱向彭反映同一個案,彭隨即在隔天(3月19日)起下達一連串指示後,襄閱主任檢察官代為傳達一連串有關張煥禎逃漏稅案認罪協商程序必須走完的指示和作為。
監委們認為,邱太三以「非法定方式」利用聚餐名義,將張逃漏稅的「具體個案」當面告知檢察長彭坤業,彭又未依法定受理陳情方式辦理,從相關人員處理該案的時間關聯性來看,彭坤業明顯是承邱太三之意,才開始協助處理該起逃漏稅案,所以當然是「關說」、「施壓」。
監委們調查指出,承辦檢察官陳嘉義曾就認罪協商條件與當事人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及委任律師進行3次非正式溝通,雙方最大的歧義就在於,檢方認知張應補繳款項為1億4千餘萬元,而張的律師則提出5千餘萬元的協商金額,雙方提出的協商補繳款項額度差距太大,因此陳嘉義決定不進入認罪協商程序。
監委們調查,去年3月11日下午3點左右,邱太三與張煥禎和一友人一起在徐州路市長官邸會面,其間一友人向邱詢問,「認罪協商檢察官是不是可以反悔?」所以邱辯稱他才「好意提醒」彭檢察長。但其實,張煥禎委任律師隨後在3月15日電話聯繫檢察官陳嘉義,詢問「是否真的不能在審查庭繼續協商?」陳回說,「是內部討論結果」,因此監委們以此認為,顯然被告張煥禎委任律師已清楚知悉張煥禎的逃漏稅案並未真正進入認罪協商程序。
監院調查顯示,3月17日邱太三致電檢察長彭坤業,雙方約定隔天碰面。3月18日邱太三和檢察長彭坤業晚上在重慶南路大車輪日本料理用餐。彭坤業說,邱太三有提到是以國安諮詢名義與彭檢察長談話,2人談及參審、陪審等相關議題,最後要離開前,邱太三向彭提及張煥禎案,稱桃園地檢署起訴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公訴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要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當事人心情很浮動」,邱太三認為公訴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之後彭坤業隨即展開動作。
監委們調查發現,彭坤業在未向承辦檢察官陳嘉義了解壢新醫院逃漏稅案實質處理進度和現況下,隔天、3月19日上午即指示襄閱主任檢察官楊挺宏去電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蔡正傑,再由蔡正傑詢問承辦檢察官陳嘉義,並要求蔡正傑擬具桃園地檢「矚目案件啟動協商程序簽呈」;彭坤業再指示楊挺宏,請楊挺宏指示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蔡正傑設計啟動「協商簽呈」。
監委詢問蔡正傑和陳嘉義,蔡正傑說他接獲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後,先向陳嘉義聊本案「是否有檢察官承諾對方要協商又反悔的情事?」陳嘉義回報,「沒有承諾對方要進行協商,只是聽取對方的協商條件」。蔡正傑在約詢時表示,「襄閱認為陳檢反覆,損及機關形象,應該要繼續進行。但陳檢認為他沒有答應,沒有反覆的問題。」蔡說,「陳嘉義的說詞,我需要跟法院求證,我有打給馮法官(審查該案法官),他說檢察官未答應協商。」
之後陳嘉義認為檢察長彭坤業應該會找他了解該案狀況,但卻沒有,他等來的卻是上級下達的完成協商程序指令。陳嘉義在接受監委約詢時說,「主任問我,我就在等檢察長找我,我不適合主動去找,如果他找我,我就會表明目前僅是在聽對方條件,而非已經進行。」但彭坤業並未找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先了解該案實際狀況,就逕自指示襄閱主任檢察官楊挺宏展開處理了。
監院調查,3月20日楊挺宏再去電蔡正傑,蔡正傑決定並經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同意後,再找另一檢察官一起「協助處理」該案,陳嘉義當日隨即在桃檢公訴檢察官Line群組留言,「是非有曲直,公道在人心,只是今天是非不直,公道也不在」,之後整起事件才爆發出來。
陳嘉義向監委們表示,「隔天(3月19日)蔡主任找我說,上面的意思是要協商,如果條件談不攏,就是上面來主持會議。主任說有把檢方立場跟長官說,長官說要走完(協商程序),但我沒有問是否是談成,我的理解是,如果要走完就是要談成,不然當我於2月23日就跟辯護人說不同意進行協商時,不就已經『走完』程序?」
陳嘉義並表示,「主任第2次找我,我說我沒辦法押我的名字進行這種差距很大的協商,主任說他可以理解,也說可以找其他學長幫忙,那我尊重長官的安排。」他說,「後來我是看新聞稿才知道是增派人手,但我當下的理解是要被換掉!」
監委們在約詢相關當事人後認為,不論邱太三是否為主管機關公務員,張煥禎的目的無非是利用具有法務部前部長與國安會諮詢委員身分的邱太三,要求桃園地檢署的基層檢察官與其進行協商,應可認定為「典型的請託關說」與「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此外,監委們也認為,彭坤業不僅未依規定通知政風機關此請託關說案,還另稱「若檢察官不方便開協商會,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可以出來主持」,造成蔡正傑主任和承辦檢察官陳嘉義主觀認為是,「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而彭坤業也自承,「擔任檢察長期間,沒有開過類似會議」,足見彭坤業對此個案處理,確有「例外」之處。
調查監委們尤其強調,檢察長對「個案指揮監督權」的行使,應已涉及認罪協商規定的法律適用,則檢察長對該案行使指揮監督權 ,當然應該依法官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書面附理由為之」,彭坤業卻沒有,僅以口頭指示基層檢察官辦理,彭的作法,明顯違反規定,也讓基層承辦檢察官承受莫大壓力。這正3位調查監委即使前檢察長彭坤業二度彈劾未過,仍堅持要求法務部應對彭進行職務監督的關鍵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