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國健署日前曾召開專家諮詢會議,擬以「類菸品」方式修正《菸害防制法》規定,藉此阻絕新興菸品進口及販售;圖為加熱菸示意圖。(湯森路透)
新興菸品推陳出新,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為加強電子煙及加熱菸等管制,據了解,衛福部國健署日前曾召開專家諮詢會議,擬以「類菸品」方式,修正現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藉此阻絕新興菸品進口及販售。不過,由於電子煙與加熱菸實際上屬於不同類型的菸品,政府透過電子煙「綁」加熱菸方式加以管制,屆時是否將引發爭議,不免引發質疑。
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曾於上屆國會提出《菸害防制法》相關修法,版本共計多達20多個,從電子煙管制、加熱菸開放到水煙等菸品,均有相對應的修法版本。只不過,由於上屆立院來不及討論及通過修法,為因應各式新興菸品及類菸品之管制需要,趕在本屆立院新會期即將開議前夕,衛福部國健署於上月31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重新檢視《菸害防制法》內容及相關立法策略,並決議將參考會議內容,納入後續修法討論。
根據《上報》取得當天國健署諮詢會議的討論內容,該場會議由國健署長王英偉親自主持,受邀出席的與會專家學者,包括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全峰、行政院消保處參議賴淑銘、台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再晉、台大醫院醫師郭斐然及律師代表等人。
針對《菸害防制法》所謂「菸品」的定義部分,國健署擬以「類菸品」方式,一併管制電子煙及加熱菸等新興菸品,專家學者則多提出相關疑慮。吳全峰指出,國外為避免將涉及範圍過廣,將芳香精油等物品納入,通常會加上「類似模仿吸菸食菸品」之行為,以利區隔。但有關「類菸品」管制,若僅禁止特定的類菸品,變成中央主管機關要去認定准否,惟認定的標準未於法律規範中說明,可能仍須注意。
此外,吳全峰表示,禁止類菸品,應是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並包括展示及廣告都應禁止,若定義裡已將菸品跟類菸品進行區隔,則相關的禁止行為應說明清楚,包含公共場所的使用是否禁止及吸菸的定義也應配合調整。
與會律師代表則認為,國健署的修法草案中,定義確有涉及過廣的問題,且因《菸害防制法》裡並無公告限制菸品的規範,而是規範於《菸酒管理法》,恐將產生主管機關互斥與扞格的問題。
對此,衛福部法規會官員則建議,有關「類菸品」的定義,應修正為「指任何可產生煙霧、氣化物、氣膠或其他相類物」。也就是說,依此一修法定義,未來包括電子煙、加熱菸等不同於傳統紙菸的新興菸品,均將受到管制禁止。
北醫衛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再晉則贊同衛福部修法方向,他認為,透過「類菸品」的定義,可以避免業者透過其他菸品名稱或將電子煙改名,規避相關定義。另外,除了禁止製造、輸入及販售外,建議有關供應及使用的部分,可能要再行增列相關罰則。
台大醫師郭斐然則主張,為避免日後針對特定類菸品是否開放產生爭議,建議將「類菸品」列為「絕對禁止之產品」,並於定義內加入「任何非燃燒」之字眼,因為,「類菸品」並非國際通用詞,屬於我國自創的名稱,但非燃燒屬於國際公認,即不會發生定義混淆的問題。
對於衛福部擬以「類菸品」一併管制電子煙及加熱菸的修法方向,業界則持不同意見。一位不具名的業界人士接受《上報》訪問指出,當天該場會議本來是只談電子煙的相關法令議題,但董氏基金會的醫師代表,卻不斷把加熱菸與電子煙混淆成同一類別產品,甚至說加熱菸不含菸草。
業界人士表示,由於加熱菸是菸草產品,依現行法規其實沒有辦法禁止,包括WHO、美國FDA及世界各國都清楚的說明加熱菸是菸草產品,不是電子煙,而電子煙不含菸草,是不同的產品。加熱菸因是菸草產品,所以依現行《菸酒稅法》和《菸害防制法》本就可以依法進口、銷售,這一點不管是政府、董氏基金會、紙菸商都很清楚,所以只能以「風險不明」的理由來阻擋。
但「風險不明」的理由其實沒有法律依據,而加熱菸產品實際上已在48個國家販售,亞洲國家目前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而越南、菲律賓、印尼也即將上市,若依此修法版本,恐怕只是為了拖延加熱菸在台灣開放上市時程,最後反變成只准賣紙菸,不准販售同為菸草產品的加熱菸荒謬狀況。
針對近日有媒體引述本報報導指稱台大醫師郭斐然為該場會議的董事基金會代表並稱加熱菸不含菸草等說法,以及部分民團於行政院公共政策連署平台發起「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及美國FDA資料「加熱菸以菸酒管理法的菸草產品納管並課菸稅」連署。本報於24日接到郭斐然的來函聲明,郭醫師澄清,他從來沒有說過加熱菸不含菸草,「加熱菸的原料有菸草,而且菸草所有的危害物質加熱菸都有。加熱菸不是傳統菸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