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大可正面擁抱地上的國,在世作光作鹽,服事眾人,為受壓迫者保留逃城,引導疲憊的靈魂認識接受上帝的國。(美聯社)
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案,反對人士11月17日集結於立法院外。雖說大規模的群眾必定來自四面八方,但無可否認的,許多的參與者來自福音派的基督教背景。會場上高唱詩歌,揚起「爭戰的號角」,牧師輪流上台宣講。傍晚成功阻擋《民法》修正案當天的審議之後,逾萬人在牧師的帶領下跪地禱告:「我們回來了」、「捍衛聖經的教導」、「我們合一就有影響力」、「這只是開始」、「直到我的國成為我主基督的國」…,同時,也為基督徒長期以來只關注教會,不重視公眾事務悔改認罪。
真誠的禱告,令人動容。我也相信,在場的兄姊都是懷抱真摯的心,希望引導社會朝「對」的方向發展。但,這真的是上帝要基督徒做的?如果教會界持續如此「參與公眾議題」,台灣的社會又準備好了嗎?
問題不在對公眾事務的關心參與:身為公民,基督徒有權也應該參與社會;問題在於參與的方式,以及參與者在什麼層次討論公共議題。
我是誰 憑什麼論斷人
聖經中多次提到對同性性行為的不贊同,有很多是在指責人背離上帝,犯罪不認識上帝的上下文中;聖經又明白說,上帝造男造女,設立婚姻,「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也拿這神聖的盟約象徵基督與教會那親密,緊緊跟隨的關係。在福音派的教導,這些「真理」是不能打折扣的。任何詮釋或是不同意見,往往被打成妥協甚或異端。同性婚姻平權的議題,不但爭取對同性結合關係的法律認可,還直接挑戰婚姻制度,對很多基督徒而言,與他們所信的產生直接衝突,無法妥協,必須起來反對。
但是,基督信仰最獨特可貴之處,是直指在上帝的眼中,每個人都是罪人,「一個義人也沒有」,因而每一個人都需要上帝的救恩。耶穌也曾多次教導人自省,尋求與上帝和解,而不是先看到他人眼中的刺。在眾男帶著一淫婦要求按照律法處置時,耶穌卻淡淡的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可以先拿石頭打她。同性性行為絕非上帝眼中唯一的罪。C. S. Lewis曾說:「基督教的道德核心並不在『性』。肉體上的罪惡是不好的,卻是所有罪惡中最輕微的。最卑劣的,是靈性上犯罪,並從中取樂,包括故意栽贓、跋扈倨傲、澆人冷水、暗箭傷人、爭權、仇恨。」同性關係由於直接牽涉人的屬性,直接套用聖經中的信條,指摘特定群體,是很嚴重的,不可不慎。
聖經中對於「性」,也是非常直率務實的正面處理。使徒保羅說,守獨身專心尋求上帝,需要格外的恩賜,「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而在關係中的人,也不可彼此虧負,「免得撒旦趁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上帝正面面對「性」,不論在關係中幸福或不幸福的人、想進入卻無法進入關係的人、需求正旺或年華已過的人,乃至同性傾向者,都需要上帝的恩典。依照聖經的觀點,兩情相悅或許是幸運的,但也只是個開始,並不是「服從自然律異性相吸,結婚從此快樂生活」如此單面向。
同志在教會
曾經聽到某位牧師講道時說:「這段若是能被同性傾向朋友們聽到,該有多好!可惜我們的教會不是同性傾向朋友們喜歡來的地方。」2013年底一場同性婚姻座談上,一位提問者說:「我是一位女同志,也是『前』基督徒。我覺得離開教會就是我『走出埃及』的過程。」傳統福音派教會,在關懷牧養同志群體方面,做得不是很好,這現象教會也有責任。
同志朋友對教會的經驗,有非常多的態樣:有「你不問我不說」,將同性議題視為禁忌掃到地毯底下的,也有接納同志參加聚會,但對擔任領導角色持保留態度的。基本上排拒態度所造成的結果,是許多同志基督徒離開,或轉向相對友善的教會。而完全接納的「同志教會」,與同志神學,則不為主流教會所接受。另方面,對許多教會的會友來說,則因為陌生,而容易將同志視為他者,甚至輕易的受宣傳影響,將同性傾向妖魔化,或套上刻板印象,而不願相信其實同志都是跟你我一樣的人。
主筆南非同性婚姻憲法判決的奧比.薩克思大法官,以「神聖與世俗相遇」形容該案的核心問題。在他的書中鮮活的描述,做為一個認真思考生命意義的非信徒,他是怎樣分別與同志、基督徒律師相遇,乃至被堅信信徒半強迫按手禱告的歷程,非常有趣。那是一個離開教條,認識真實生命的歷程。處理現代多元生活,特別需要這樣的開展。在台灣教會圈散發的言論中,明顯的少了這一塊,而是說教大於經驗,信條蓋過真實。拒絕接近同志,受虧損的是教會。
台灣的教會內,仍有許多認真陪伴,服事同性傾向者的異性戀基督徒。有的同志基督徒,對聖經有不同的解讀。也有許多的同志基督徒,自願接受聖經中的評價,認真的與上帝處理性傾向的問題,而在生命的不同階段,達成與上帝的和解。不論如何,各人是隨自己的自由意志,發展與上帝的關係。上帝從不勉強人,但不論是誰,都有要自己面對上帝獨自處理的議題,性傾向只是其中之一。看來難解,但上帝夠寛廣浩大,有能力處理真心尋求祂的人性傾向的問題。是人,把上帝做小了。
信仰最珍貴之處,是提供一個超越現世的視角,供每個人獨自面對生命,達成與永恆的和解。同性戀者需要,異性戀者恐怕更需要。在親身接觸人的溫度,了解同志的生命故事,基督徒還能板起臉要求以單一一套「先於社會的自然律」,約束所有的人?是否想想自己生活周遭有幾位同志?我是否真實體會同志的苦處,並曾陪伴服事他們?若曾如此,我會如此教條式的規制別人嗎?若不曾如此,我是誰,憑什麼論斷人?
宗教還是政治?
表面上,反同婚運動的領袖或參與者都是以個人的名義。但無可否認,隨著運動強度的增加,教會界某些角落感受到深深的危機感,不惜透過內部的動員與宣傳管道,將同志平權運動塑造為有計劃的可怕勢力,教會已退無可退,必須起來表達大多數人的價值,以免繼續被特定運動目標所凌駕。牧者也不再遮遮掩掩,直接出以上帝之名。
問題是,教會真的要以社會為戰場嗎?如果是,應該以怎樣的面貌出現?這不是「婚姻的定義是公共議題」、「事關下一代的福祉」、「基督徒應該關心社會」幾句話所能交待的。
如果教會要以集體的力量參與社會,則至少對內應該明白的跟信徒說清楚,教會將從事的基本上已經是政策的遊說與制定,也應該交待教會這樣做的基礎何在,以及這樣的方向將把教會帶往何方。對於社會上有爭議的事項,教會內部如何讓不同的聲音可以浮現,進而形成共識,則為內部治理的課題。
對外,即使只在特定議題上動員,教會團體也應該坦白的以政治團體的面貌出現,而不是披著信仰的外衣,讓信徒以為在街頭抗爭是在「服事神」。當教義與信念要轉化為政策,教會將不再獨有宣講與詮釋「真理」的權力,而應該轉到民主社會的政治參與管道,透過理性辯論,說服溝通,爭取社會對其立場的支持。
若以這個標準,檢視在同性議題上基督教界對外溝通的語言與模式,似乎很大部分的行動者,還沒有細緻處理教會與社會間的分野。將教會敬拜儀式帶到抗議集會上不覺有任何不妥,只是最明顯的例子。
在婚姻定義上,屢屢聽到反同婚者主張基於生理構造,一男一女的結合為「自然法則」,且婚姻制度的存在,先於任何國家社會,不能被變更。這實在與說「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相去不遠。此種「受造生理狀態→上帝設立婚姻→婚姻是神聖的→婚姻只能是生理異性間之結合」的論理,所表達的其實是信條,沒有什麼討論空間,自然也不能受到質疑,不需要聆聽反對意見。問題是,基於信仰,基督徒接受這樣的信念,但有什麼基礎要求教外人士接受?更何況,民法下的「婚姻」是世俗婚,不是神聖婚。
在運動的手段層次,如果教會要以團體的面貌出現,則社會上自然也會以民主與公民參與的標準,檢視其行動的各個環節。最近社會上對教會管道散佈的資訊是否確實公允、購買報紙頭版廣告經費的來源、乃至行動者個人的仇視與敵意行為,放大檢視。教會人士從事政治運動,是否要牽拖上帝?更何況,教會內部有極深的不同意見。這些動作,是否適宜透過教會的組織發動或經默許進行,實在值得教會領袖深思。
擁抱地上的國
事實上,基督徒的戰場從來就不在社會。除非領有聖召,基督信仰從來沒有要教會,以團體之姿,競逐國家的領導權或社會上的影響力,更不用說出於政治的手腕,學習世俗的方式。在即將受到不義審判前,耶穌曾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他所揭示的彌賽亞,不是猶太國族主義狂熱份子所期待,推翻羅馬統治的領袖;他的戰場在人心:他所爭戰的,是勝過罪與死亡,以捨己指引人認識上帝。耶穌教導人的禱告是「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而不是「我的國成為我主基督的國」。
基督教神學向來有「上帝的國」與「地上的國」的分野。基督徒雖然相信,終極來說,一切的權柄都源於上帝,但上帝的心意從來不是在地上實行上帝的國,進行神權統治。這與世俗法律制度下的政教分立、世俗國家、對於宗教自由、宗教表彰,乃至教會自治的保障,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可惜的是,教會界對這些原則的內容與權利的界限,認識有限。
「上帝的國」與「地上的國」的分治,是有智慧的,特別是考慮到在歷史上,基督教,乃至其他源於亞伯拉罕的一神教,並不是以寛容著稱。2000年時,當時的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也曾代表教會為歷史上所涉的壓迫、殺戮、暴力相向、乃至怯懦失敗,向猶太人、被打為異端者、女性、吉普賽人、與原住民道歉。
這兩個治理系統之間,存在著分界、共存、互動,乃至轉化的關係。基督徒在現時,是地上的國的子民,同時也是上帝的國的子民,實踐上帝的道,並盼望祂的國降臨。在這樣的秩序下,地上的國並不會消失,也不會鄱然翻轉成上帝的國。
基督徒大可正面擁抱地上的國,在世作光作鹽,服事眾人,為受壓迫者保留逃城,引導疲憊的靈魂認識接受上帝的國。而不是時而怯懦,選擇性發聲時把愛只掛在嘴上,心中堅持誤解,受憂懼驅使,失去喜樂,抽身躍入濁世戰場。
未完的戰爭
基督教界對同性婚姻的反對,有一部分的確是因為感到退無可退,不得不出來發聲的受迫心態。在教會內部流傳的資訊中,傾向將同性議題與性自主,乃至性解放,連結在一起,大幅渲染同婚一旦合法,基督徒將不能在學校、職場、乃至公共領域表達信仰價值,父母也將失去了在子女教育中,堅持其信念與價值體系的主導權。這些想法,最近以「反同運不反同性戀者」,或「反同性戀霸權」等形態,出現於公共討論中。可以預期,這些對立不會因為同性婚姻上的決定而消失,反而會因為被激化,在同婚議題之後在各種場域繼續出現。
很遺憾的,這些想法有很多是出於對世俗國家原則與宗教自由保障的不夠理解。簡單來說,現代自由民主體系,莫不努力維持國家在價值多元社會中的中立角色,另一方面致力保障宗教自由,與不影響他人自由權利下,宗教的表彰與行使的權利。問題是,世俗國家的觸角,透過反歧視法等工具,不斷擴大。在台灣,這很可能是未來戰線之所在,也是各界尚待理解的部分,筆者當另為文說明。同時,這也突顯了宗教人士正面「擁抱地上的國」的重要。
但願在台灣,同志與教會能夠共尋和解之路而不是上街頭互拚實力;人權議題能以平等、寬容、有尊嚴的方式實現;公民能有智慧彼此聆聽,出於善意相互理解。
※作者為基督徒、公民。本文文責作者自負,與任何團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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