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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婚姻 我們在吵什麼?又要如何吵?

陳宜倩 2016年11月30日 12:05:00
憲法保障少數者基本權利,不被民主正當程序之多數決犧牲。(湯森路透)

憲法保障少數者基本權利,不被民主正當程序之多數決犧牲。(湯森路透)

(本文為作者在11月28日立法院婚姻平權公聽會發言稿)

 

一、思考的起點:

 

近來關於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的爭議,有些贊成與反對方激烈的言辭,引發國人在不同生活層次的焦慮與煩躁,我看到一些也許是思考邏輯或者是不同世界觀論點的交戰,又喜又悲,喜的是多年來關於性與性別的議題,少有能引起社會關注,人們關心討論是好的起點。悲傷的是,我看到許多對於事實資訊的誤解,以下先指出一些觀察,進而提出解決策略建議。

 

(1) 不同強制規範 有不同功能與效果

 

人在世界/江湖行走,大約會受到幾項強制規範約束,因人而異,例如文化(風俗習慣)、道德、法律、宗教規約等。不同的規範系統,雖可能相互影響,但其生成原因、規範目的、制裁手段與影響人群或信眾皆不同,應以區分。法律規範的效果可能是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自由刑,有些堅信女性貞操就是生命的社會,性侵被害人會自責至死,原因不是法律規範而是民間風俗文化。但在法律的眼光,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受到侵害,加害人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目前的民法修改討論有些宗教團體人士發言偶爾會讓人以為是他們認為篤信的教義要被修改所以群起反對。

 

這是目前討論出現「雞同鴨講」的原因之一,人們在不同的規範體系中以不同的世界觀之不同的詞彙與語言邏輯對談。例如人們引用文化慣習中的確信來預測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律效果規定乃奠基於法律規範與執行。

 

首先,「民法修正案」通過後,「爸爸」、「媽媽」就會變成雙親一二的疑惑。爸媽是文化生成的親屬稱謂,「爸爸」的法律用語向來是「直系尊親屬」或「父」。從小叫「爸媽」是由於文化習俗而來,婚約「當事人」改為「雙方」法律用語,只是強調民法婚姻制度的不歧視,不分當事人雙方性別為何,皆可在雙方知情同意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婚。

 

守護家庭聯盟多次多人這樣的提問混淆了文化習俗與法律規範。如果是異性配偶,還是可以繼續當爸爸媽媽,如果是同性配偶,視具體的家庭,當事人會發展出適合他們親屬關係的稱謂,小時候有段時間我很喜歡香菇,會叫日常照顧我們的爸爸:「香菇」,曾經被親戚罵沒大沒小不孝,當事人自己發展出的親暱稱呼與法律上親權的行使者「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一)其實可以並行不悖。

 

老實說在台灣,法律規範通常對於文化習俗難有太大影響,例如民法「子女從姓規定」自「從父姓」改為「原則從父姓例外從母姓」2007年改為父母雙方可協議從父姓或母姓至今,協議約定從母姓者從未超過2%,異性戀父權文化堅不可摧,誓言守護我國優良傳統(異性戀父權)文化者其實不需過度擔心。

 

(2) 法律體系不是鐵板一塊,其實比較像拼圖

 

法律規範簡略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不同規範體系有不同規範目的與法律效果,此次是修改民法親屬篇,完全不涉及刑法或者性別平等教育法。法律傳遞的訊息可能會相互影響,但具體法律效果不會隨之更動。

 

例如「婚姻平權法案通過後,將造成通姦除罪化,男男女女兩三人多元成家?」不可能,修改民法與刑法罪章無關,通姦除罪是另一個運動。

 

二、台灣是憲政民主法治國家

 

憲法保障少數者基本權利,不被民主正當程序之多數決犧牲。我以為台灣人應該是地球表面最有潛力理解這件事的人民。因為國際上多數不承認台灣實體存在,讓台灣人國際處境艱難,經常在櫃中煎熬。憲法保障自由與平等權,目前修正民法親屬篇條文,將男女改成雙方當事人,只是要消弭過去因對當事人性傾向不允許結婚的制度性歧視,異性戀者還是可以繼續當異性戀結婚,權益不受影響。況且,民法修正,不會侵害宗教團體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之信仰自由,屬於多數的異性戀利益不會被剝奪。

 

在這世上生活不易,人們應該互相珍惜。(楊富媛攝影)

 

三、同性伴侶法不適合台灣,德國經驗是「隔離且不平等」

 

(1) 隔離且不平等

美國黑白種族隔離在許多公共設施上起碼是「separate but equal」但終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告違憲,更何況是目前有人提議的隔離且不平等的法律制度設計,註定違憲。

 

(2) 要抄要抄新的,不需循序漸進,製造聲請釋憲案件

2001年德國《同性伴侶法》訂立以來由於與異性婚姻有許多權利上之差異,同志伴侶透過不斷打官司爭取各項權益,耗費司法資源,例如 2009.10同志伴侶公務人員贏得與異性夫妻相同之遺孀退休撫恤金。2012納稅在同性伴侶以及異性戀夫妻間所形成的不平等待遇被宣告違反憲法,必須允許同性伴侶共同申報所得稅。2013.2對於同性伴侶一方已收養子女,「二次收養」不可,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都是幾個確切的判決先例。

 

(3) 同志收養子女與一般收養案件一樣有繁複程序

 

有很多研究顯示,子女需要的是愛、照顧與父母陪伴時間、甚至是照顧者解決衝突的能力,並不是僵化的男女刻板印象角色,由於同性伴侶生育不會是意外,比較有意願且有計畫準備的家長比較能負擔子女照養。

 

2013年美國兒科學會公開表示支持同性配偶享有平等之婚姻權與子女監護權,以追求兒童的安全與福祉。聲明由兒童人權出發,列舉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例如:穩定的社經環境、社區資源、是否被歧視等,並明確表示雙親的性傾向並非這些影響因素。「小孩被同志收養就會從異性戀變成同性戀」的擔憂,並無科學證據支持。甚至有研究顯示同志家庭的兒童在遊戲時,比較不會落入傳統男女二元角色。陽剛或者陰柔氣質本身不會傷害孩子,會傷害他們的是社會歧視以及男女二元性別規範。

 

四、 小結:修改法律,培養人們想像幸福的能力

 

解決婚姻平權的爭議,目前台灣有四條可能途徑:

 

(1) 內政部再發一個行政釋函,讓同志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因為目前民法其實並無明文禁止同性結婚,是透過行政函釋禁止了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可能。

 

(2) 接受尤美女委員版本,修改增訂三條文,且司法院已認證,日後不會有違憲之可能。

 

(3) 另立同性伴侶專法,將來處於違憲風險中,浪費社會資源與司法成本。

 

(4) 坦誠面對:目前執政黨政府與社會各界還沒有決心成為追求自由平等維護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國家,放棄假裝,太累了。

 

法律體系一再宣稱基於人性尊嚴、保障自由平等乃憲法職志,在亂世中總給人一點信心與一絲希望,雖然真實社會幸福不易獲得,但是法律修正鬆綁可以給人想像不同幸福形式的空間,滋養花樣主體之想像並進而創造不同形式幸福的能力,而非要求個人單向犧牲,勉強生活。在這世上生活不易,人們應該互相珍惜。台灣人沒有理由再拖延,應即刻進行改革。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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