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先前以「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規定,對中火開罰,行政院13日證實,該自治條例無效。(台中市政府提供)
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中火)的燃燒生煤的爭議,台中市政府先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的規定,對中火開罰,引發反彈,經濟部也因此事槓上台中市政府,行政院於13日證實,這項條例抵觸《空氣汙染防制法》的規定,宣告無效;對此台中市政府表示,將依法提出救濟,比如訴願、行政訴訟或聲請釋憲。
台中市政府過去公告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3條第4項要求受管制者「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對象包括台中發電廠(中火)、港務公司台中分公司、中龍鋼鐵等3單位,卻也引發中火反彈。
行政院曾就中火爭議,請環保署提供意見,環保署認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在2018年修正並公布施行後,有關管制生煤的相關規定已很明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確有與之抵觸的問題,環保署先前也已行文中市府說明此事。
據了解,行政院知情官員已證實,政院預定13日就會發文給台中市政府,說明該自治條例無效,也將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
對於這樣的結果,台中市政府新聞局13日表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是由台中市議會依法制定,且已生效施行4年,期間針對相關汙染源,環保局也依此規範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
市府抨擊,中央在市府依法關閉中火兩部燃煤機組後,迅速宣告議會制定的條例無效,中市府將依法提出救濟,比如訴願、行政訴訟或聲請釋憲,捍衛台中市民健康,絕不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