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台中電廠減煤 法律問題不容混淆視聽

楚恩柱 2020年03月21日 00:00:00
台中市政府高舉減煤大旗,強迫人民遵守已經觸法的自治條例,卻對於台電長期減煤、減排的成果刻意視而不見。(圖片取自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高舉減煤大旗,強迫人民遵守已經觸法的自治條例,卻對於台電長期減煤、減排的成果刻意視而不見。(圖片取自台中市政府)

最近行政院宣告台中市府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無效,引發媒體熱議;其實回歸基本面探討,引發本件爭議的最根本源頭,就是台中市府對於台電的裁罰自始即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台中市府以台電108年用煤量超過「1104萬噸」為由進行三次開罰,且廢止二部機組的許可證。但所謂的「1104萬噸」的減煤目標是台中市府108年9月召開聽證會時才提出的數字,台電直到10月22日才被正式通知有這樣一個「減煤目標」;同年11月台中市府再以「公文誤繕」為由,片面更改原許可證內容,要求台電原訂109年才達成的減煤四成目標,提前於108年完成。

 

中市府種種作為,撇開法律上可議之處不談,作為管制單位,豈能於管制期限即將屆滿之際,突然改變管制時間及管制目標?中市府提出不合理的管制要求,強迫作為受管制單位的台電接受,並逕行開罰;如果政府不介入處理,台電豈不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由處置?如果中市府可以環境保護為名肆意針對單一企業創造開罰條件,那國家還需要法律嗎?

 

環保署為空污法主管機關,本就有監督下級機關之權限,依職權撤銷環保局違法處分,本案原本即不具法律爭議。可嘆外界諸多討論卻是在檢討「環保署的作為是否違法」,卻忽略了「中市府環保局對台電的處分是否違法」才是真正的問題。

 

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亦被被轉移到中央是否侵害地方自治的爭議中,但地方制度法25條已明文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亦即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但不得牴觸中央法規;之前環保署即曾依地方制度法的相同規定,函告雲林縣禁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中央函告地方自治無效並非首例,為何此次一樣的作法,卻變成行政院「政治操作」、「選擇性辦案」?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最高價值,本件爭議的最根本源頭,還是臺中市環保局對台電的違法處分;中市府高舉減煤大旗,強迫人民遵守已經觸法的自治條例,卻對於台電長期減煤、減排的成果刻意視而不見;究竟是誰在選擇性辦案?

 

※作者為國營企業員工眷屬

關鍵字: 生煤管制 台中 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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