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近日已草擬完成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備受關注的新興菸品「加熱菸」首度被放入納管。(湯森路透)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政府全面啟動防疫工作,攸關民眾「肺部」健康的菸害管制政策,也如火如荼同步展開!據了解,衛福部於近日已草擬完成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備受關注的新興菸品「加熱菸」首度被放入納管,該修法版本不僅將加熱菸明確定義為與傳統紙菸相類似的「菸草產品」,藉此與被歸類為「類菸品」的電子煙作區隔外,條文中更增訂「開放條款」,亦即未來加熱菸若被政府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經向政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將可申請製造、輸入或販賣許可。爭議許久的加熱菸上市議題,可望出現轉圜空間。
行政院曾於上屆國會送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加上朝野立委提案,總計多達約2、30個修法版本,多數草案內容雖對電子煙明確納管禁止,但由於加熱式菸品的加熱器及充電器等裝置,同樣也需使用到充電方式,因而一直被混淆為電子煙產品。之後,雖有民眾特地連署向政府請命希望開放加熱菸,但考量開放新興菸品的社會輿論氛圍及背後政治因素等敏感性,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遲遲未有進一步作法,甚至因加熱菸「妾身未明」無法可管,造成海關暫扣卻無法開罰的離譜現象,不但民眾無所適從,後續更恐衍生「國賠」問題。
新國會開議後,此次衛福部捲土重來重新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法,在先前召開多場專家諮詢會議後,該部草擬的修正草案版本已於近日完成,接下來將公告上網開放討論,修正後再送交行政院審查,預計最快下會期,將正式送到立法院討論、通過修法。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衛福部的草案版本,首度將「加熱菸」放入條文中全面納管,並與「電子煙」的定義、罰則等管制政策區隔。
根據《上報》取得衛福部草擬完成的《菸害防制法》修法版本,有關加熱菸部分,該草案說明特地將加熱菸列為「新興菸品」,而電子煙則是「非以菸草或非以含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產品」的「類菸品」。
衛福部草案版本指出,《菸草控制期刊》於2018年研究報告指出,加熱菸宣稱具減害效果,將混淆、誤導消費者,也易使青少年嘗試使用加熱菸。另日、韓等國研究也顯示,開放此類產品後,使用率大增,並以青少年為主要使用族群。根據美國、加拿大、英國聯合研究顯示,16至19歲的青少年有29.1%想嘗試電子煙、25.1%想嘗試加熱菸、19.3%想嘗試菸草,所以加熱菸對青少年吸引力比菸草還高。
除此之外,衛福部國民健康署於2018年進行的「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顯示,推估我國有超過3萬2千位青少年正在使用加熱菸。此類產品使用族群以青少年為主,嚴重危害其健康,「任何菸煙的暴露均沒有安全劑量,只要吸入菸煙就有害健康,並無所謂減害菸品。」
針對加熱菸的定義,先前衛福部召開專家諮詢會議時,曾一度討論擬將電子煙「綁」加熱菸,通通以「類菸品」方式阻絕管制。但此次衛福部草擬完成的《菸害防制法》版本內容,在菸品定義上,特地將加熱菸與電子菸作區隔,加熱菸被歸類為與一般傳統紙菸相同,皆屬於菸草產品之一,並於條文中增訂菸品為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相類產品。
至於「類菸品」則是指非以上述原料製成,可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產品,像是以電子方式釋放含甲醛、重金屬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氣霧或蒸氣,製造或形成類似菸品體驗效果的電子煙等產品。
此外,修正條文中並新增,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例如僅將香菸點燃或啟動加熱菸加熱裝置,均將視為吸菸行為,藉此防範對他人之傷害。
備受矚目的加熱菸開放上市議題,此次衛福部草案版本特地新增第6條規定,即「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菸品,由製造或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向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申請製造、輸入或販賣許可」,此一關鍵條文形同是加熱菸的「開放條款」。
為此,衛福部特地在草案內容中說明,世界衛生組織(WHO)去年的「全球菸草流行報告」聲明沒有證據顯示加熱菸危害較小,加熱菸所宣稱具減害效果,將混淆、誤導消費者,同時也易使青少年在未獲得正確知識的狀況下,嘗試使用加熱菸。加熱菸在國際間屬新興產品,其風險及危害性不明,對於短期與長期的健康的風險與評估影響,研究資訊仍相當有限,我國尚未開放該相關產品進口。
基於所有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加以納管,為全面管制含有菸草的新興產品(如加熱菸),並使國人瞭解該等新興產品之短期與長期的健康的風險,在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法通過後,將公告指定菸品,應由製造或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向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申請製造、輸入或販賣許可,希望藉由實證基礎,審慎評估新興菸品可能危害,以強化對新興菸品之管制。
最後,在加熱菸的罰則部分,草案條文明定,製造、輸入未依第6條規定許可之指定菸品者,將可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違法供應者將開罰3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使用則開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菸品業者,若促銷或廣告未依第6條許可之指定菸品,更將被重罰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業或媒體業者違反者,則可處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