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通姦除罪化一案,大法官31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擷取自司法院影片youtube )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的議題造成熱烈討論,目前已有18位法官主張通姦除罪化並聲請釋憲。大法官31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共有12位法官出席,分別由花蓮地院法官何效鋼、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和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代表發言;其中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在言詞辯論中特別提到,「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
張淵森指出,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很多,包括子女教養、婆媳問題,不是只有通姦一種,「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張淵森表示,人民結婚或離婚都是私事,夫妻是否對彼此忠誠也是私事,通姦行為對國家社會並無影響,危及婚姻存續原因的非常多,小至擠牙膏等問題都會影響,難道要一一入刑嗎?
張淵森強調,婚姻中痛苦的事情非常多,通姦只是其中一種,並非有痛苦就要用刑法處罰,通姦罪只是滿足情感報復,另對相姦人來說,配偶間有無違反忠誠義務,也與相姦人無關。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則表示,過去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實務見解會提到是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問題是這樣的目的無法窺見具體輪廓,如果只是為了社會善良風俗、道德觀感,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解釋。
吳志強也說,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爬梳實務見解所得結果,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而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因此不是每個通姦都要有國家刑罰權介入之必要。
至於廢除「通姦罪」是否帶來國家動盪?花蓮地方法院法官何効剛指出,韓國從2010年以來離婚率都維持穩定,2015年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並無產生顯著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甚至廢除後依然可以有婚姻家庭維持,輿論說廢除恐造成「道德淪喪」,是沒有統計基礎、淪於直觀的想像。
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總結,聲請人的意見簡單一句化就是「國家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以某案件為例,通姦人跟配偶已貌合神離、因為財產無法離婚,通姦人跟相姦人也已未婚生子,小孩未來必須受到污名歧視,且夫妻也有小孩,面臨父母提告情何以堪?
林孟皇說,傳統法律幾乎是只對妻子刻以忠誠義務,所謂通姦是規範妻子,如今我國法律的「通姦罪」從處罰有夫之婦,變成處罰「有配偶之人的性行為」,看似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但實際數據指出,處罰上不僅女性受罰高於男性,通姦人跟相姦人處罰也不平等,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影響憲法積極消除婦女歧視之意旨。
林孟皇最後強調,通姦除罪化不是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代表人類情感要發自內心、不是刑法可逼迫;因為配偶通姦產生的焦慮與痛苦,要用其他方法來處理,若單純為公眾情緒滿足以《刑法》處理,不僅侵害隱私,也無助於目的達成、有違比例原則又違憲,因此請大法官做出勇氣與承擔,宣示「國家不介入人民婚姻,自己情感要靠自己解決。」(反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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