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網路上流傳「4月大麻合法化」內容,司法院6日澄清為假訊息。(台北市警察局提供)
近日在網路上流傳「4月大麻合法化」內容,司法院6日澄清為假訊息,司法院已於3月20日公告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並「沒有」將栽種大麻行為除罪化。
大法官於3月20日作出釋字第790號有關栽種大麻罪解釋,理由書中說明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正當目的及必要性,但制裁規範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並要求相關機關於1年內修法。
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能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然有2年6月,無法具體考量行為人實際應負的責任輕重。
大法官解釋,因為毒品條例第12條第2項對犯罪情節輕微者,並沒有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一律行為人處已自由權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針對大法官解釋遭誤傳,司法院6日表示,釋字第790號有關栽種大麻罪的解釋,並無說「大麻除罪化」,也沒有稱「種大麻」罰太重,而是指出,栽種大麻罪的刑度規定,應要符合比例原則,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栽種大麻罪的刑度仍一律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必須判處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太重,要求相關機關於1年內修法。
司法院強調,傳言中關於「4月大麻合法化」的說法為錯誤。(Google公布移動數據台灣人搭大眾運輸降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