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第39號裁決決定書,認定長榮航空公司罷工期間違反工會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在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優待機票使用權益。(資料照片/李景濤攝)
長榮航空在去年罷工期間,宣布取消罷工員工的優待機票,但罷工期間出勤者則不受此限。勞動部第39號裁決決定書,15日送達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在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表示,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限制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一事,早在2019年勞裁第19號案即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遺憾的是第19號案裁決決定書,並未要求長榮航空公司須恢復罷工組員受損權益,等於「放任差別待遇的情況」持續存在,對罷工人權的行使和勞工權益的保障都是不可挽回的傷害。
工會因此再向勞動部申請2019年勞裁第39號案,要求認定差別待遇是不當勞動行為、應恢復罷工組員受損權益,並同時於2020年1月1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不作為之訴,盼能多管齊下,盡速撤銷長榮航空公司公告針對罷工組員申請機票的限制。
工會指出,在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結果出來以前,工會因擔心勞動部會再度發生勞裁第19號,僅認定「違法卻未發布救濟命令」要求恢復受損權益的情況,也因考量疫情期間、盼有修復勞資關係的可能,故在桃園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協助與建議下,2020年4月13日先與長榮航空公司達成協議,無論如何,2021年1月1日即須全面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工會表示,15日勞動部2019年勞裁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已經直接認定長榮航空公司針對罷工組員限制申請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違反工會法第35條、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於10日內恢復罷工組員的員工優待機票使用權益。
因此工會呼籲,長榮航空公司應基於尊重國家法令、照顧全體員工、修復勞資關係的立場,履行第39號案裁決決定書的救濟命令,停止上訴,盡速恢復罷工組員受損權益。(再添2確診!均美國境外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