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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張經義應該被處罰嗎

陳嘉宏 2020年04月20日 07:02:00
張經義因為提問川普又自稱台灣人而名噪一時。(取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張經義因為提問川普又自稱台灣人而名噪一時。(取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兩年前,中共公佈惠台31項政策,並以廈門海滄當作一個試點,海峽論壇還為海滄區聘任的35名台籍「社區主任助理」舉行上崗(就職)儀式。這些「社區主任助理」都很年輕,有半數來自台灣中南部,包括建築、土木、社工、中文等不同專業背景,主要協助當地的居民委員會主任推行相關工作。他們的薪資比中籍的「社區主任助理」高,也比他們在台灣的多數同輩年輕人優渥許多,「融合」、「惠台」的弦外之音不在話下。

 

所謂的「社區主任助理」性質接近於台灣的「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間,既像中國內部公務官僚體系的末端組織,又難以正式歸類,擺明了就是為了吸納台青,並用以規避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二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的權宜職位。內政部後來以此裁罰33名出任中國「社區主任助理」的台灣年輕人,若干遭裁罰者甚至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迄今。

 

這一回,陸委會同樣擬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二項,開罰因提問川普而名噪一時的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引起不少爭議。有人認為,逕以股權歸屬與業務監督關係認為東方衛視係由中國的政務系統所管轄,恐怕太容易入人於罪,在中國「媒體姓黨」的最高原則下,台灣人未來豈不能再任何中國媒體工作?又有人稱,既然東方衛視是全官營,那曾經在此開唱的周杰倫、蔡依林等台灣藝人不就也要同樣開罰?

 

這些說法似是而非,也忽略了在現今兩岸局勢裡,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的複雜性。關於張經義案所衍生的問題,以及他該不該罰一事,可分述於下:

 

第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二項只處罰在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任職或其成員,台灣藝人去央視、東方衛視、東南衛視表演,完全不在規範之列,拿周杰倫比擬張經義根本是胡說八道。

 

第二、台灣的公(國)營事業,根據《會計法》、《審計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均有嚴格的定義,但共產黨以黨治國,特別近年來社會控制趨嚴,所以他們透過各種交叉持股、直接指揮、暗中管制滲透,使得我方在認定所謂「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極其困難,也充滿險境。

 

第三、根據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33條第二項公布的陸法字第0930003531之1號行政法規,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由於「東方衛視」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其作為陸方黨政系統的事業單位殆無疑義。

 

回到張經義的案例,他或可主張對於上海東方衛視隸屬中共黨政事業單位一無所知,但這樣的主張無損於他違法的事實。實務上。過去十幾年來,台灣政府對於《兩岸條例》第33條第二項的適用與處罰並非鐵板一塊,例如,台灣人在大陸的大學院校或學術單位的任教與行政工作就被切割開來,後者才開罰;而即便在中共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任職,若不涉及對台統戰、國家安全與國家認同事項(衡量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二項的三原則),亦有相對輕微,甚至免罰的可能性。

 

中國不僅有強悍的以黨領政傳統,加上近幾年「國進民退」後,共產黨對民間社會控制的力道更甚,與十年前,甚至五年前都不可同日而語。台灣人面對兩岸交流常強調法治國原則,要罪刑法定,希望政府一一例舉中國哪些機關單位是台灣人不得任職;但共產黨的思維卻迥然不同,它們會透過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創設出「社區主任助理」這種職務規避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遑論透過交叉持股、幕後指揮的方式,滲透吸納台灣人。若沒有任何彈性認定,硬要一一列舉相關機構,豈止掛一漏萬。

 

陸委會開罰張經義是擴大解釋,入人於罪嗎?若以《兩岸條例》第33條及相關行政法規來看,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張經義若不服,儘可如這些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年輕人提出行政訴訟,以保障自己權益。這幾年下來,共產黨嫻熟於進入民主的遊戲規則,玩弄鋭實力,把各個民主國家搞得天下大亂;台灣人若無起碼的民主防衛機制,還以為可以用「更民主」面對「不民主」、「反民主」,將來肯定還會有更多苦頭吃。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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