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任何歧視意味的無差別對待,只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尊重。(攝影:李昆翰)
「家庭是社會福利的最小單位」2015年2月16日台北市長柯文哲這樣說:「這些人如果繼續不結婚,老了以後,會造成國家社會福利很大的壓力。」姑且不論柯市長為什麼認為不結婚會造成國安危機,單身公民在這一輩子的漫漫長路當中,擔負的義務並不亞於已婚公民啊!
事實上在台灣的單身公民,不但身故後的勞保年金充公、甚至連二代健保的保費都是只看漲不看跌。此外,2012年陽春吉教授「單身、有錢人,應該多繳稅」言論亦猶言在耳。在台灣,究竟是鼓勵成家、照顧家庭,還是透過婚姻分配社會資源,懲罰無法或不願步入婚姻之門的「少數」公民呢?
被拒於婚家大門之外
2016年10月16日,台大外文系退休教師畢安生從住處墜樓身亡,35年的共同生活,符合民法§1123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規定。到了最後卻步入身不由己的死胡同。無論是伴侶臨終醫療照護、或是臥床不起之時留下的遺囑,終不敵醫療相關法規現行順位、也不敵民法§1223法定特留分,「35年的共同生活,只因為沒有婚姻關係,到了最後還是任人宰割。」律師李晏榕如是註解。高知識高社經如畢、曾(曾敬超
:畢的同性伴侶),臨終免不了滿目淒涼,到底又有多少無力抵抗名為鼓勵成家制度的「家屬」們,無法存活於律法中遺屬們的眈眈逐逐、無法抵抗病人自主權利法§10Ⅱ,落得高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之下場。
現行各縣市政府紛紛推動的同性伴侶註記,事實上無法給予同性伴侶任何法源與保障,究竟又能改善多少同性伴侶所面臨的困境。僅因是少數,便理所當然的剝奪其步入婚姻的期望,以及獲得婚嫁、生育收養、國宅申請…,等多項婚姻利多,這樣的社會,還堪稱作民主進步的法治社會嗎?
綠色全面執政下的同志婚權
不具有任何歧視意味的無差別對待,只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尊重。蔡總統的競選宣言,明確表態支持同婚,就任後提名的大法官們對於同婚問題一一表態,與8年前五位準大法官提名人對於性別議題的無知、無為與無意識形成鮮明的對比。
但2016年11月28日,同性婚姻的第二場公聽制度,無論正方、反方,都只有少數發言聚焦於民法婚權本身,顯示現階對台灣社會對於「從法律層面剝奪他人公民權益」之漠然,無關稱謂、無關宗教,只在乎台灣律法不剝奪任何公民進入婚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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