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遭部分焚毀的中國五星旗飄揚在香港黃大仙區的旗桿上。(湯森路透)
香港高等法院24日宣布一紙書面判決,內容指稱1名參與反送中集會的男子2019年在遊行中踐踏中國國旗並將國旗扔進水池,觸犯了「侮辱國旗」罪,這名21歲的涉案男子原先遭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香港律政司以「判刑過輕」為由申請覆核。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在聽取被告陳述,24日改判被告立刻入獄服刑20日,據悉,法庭意見認為被告當時行為「如表演一般,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這也是香港首次有人觸犯「侮辱國旗罪」被判入獄。
這名被判入獄服刑的是21歲男子羅敏聰,他於2019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沙田大會堂一帶遊行時,公開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之後更將國旗放入垃圾手推車中推進水池。
羅敏聰被捕後於沙田法院承認侮辱國旗罪,當時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律政司3月提出異議,認為羅敏聰的判刑明顯不足,進而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律政司表示,羅敏聰明顯積極參與一連串侮辱國旗的行為,質疑原審法官「低估案情嚴重性」,對於刑期並未充分考慮。
香港沙田裁判法院此前作出裁決,21歲被告羅敏聰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污、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香港律政司對此認為判刑過輕,並在4日于香港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加刑。https://t.co/dEFSBB0W1N pic.twitter.com/qIFcE6RULO
— 中國新聞社 (@CNS1952) March 4, 2020
收到律政司的覆核申請後,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再度傳喚羅敏聰到庭陳述,24日宣佈書面裁決,內容稱羅敏聰侮辱中國國旗的行為惡劣,裁定律政司上訴勝訴,羅男遭改判監禁20日。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本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同時發現「被告部分行為儼如表演」,且當被告和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部分旁觀者竟拱手搭橋讓人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彷彿在嬉戲。
判決認為羅敏聰的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的輕藐和污蔑,有鼓動其他人的效果」,況且,案發地點分別在廣場中庭、東鐵沙田站及大會堂一帶,可見羅敏聰不止在一個地方侮辱中國國旗。
法官判決意見中又指,羅敏聰侮辱中國國旗的行徑非常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此外,中國國旗也被扔進垃圾車,羅敏聰再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已是對國旗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侮辱」。
3名法官認為,立刻入獄是羅敏聰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敏聰在庭上爽快認罪、並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針對刑期覆核並再行減免,最終判處監禁20日。
這是香港首宗因觸犯「侮辱國旗罪」而被判立刻入獄的首例,港府律政司還請高等法院上訴庭羅列判處羅敏聰監禁刑罰的指引,供下級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