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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護家盟遊說修法內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當「家人」

黃驛淵 2016年12月08日 09:27:00
反同婚團體護家盟,近日悄悄提出新修法草案向立委遊說,草案中允許已成年同性伴侶成為「家屬」,但仍禁止結婚。圖為護家盟祕書長張守一,上月參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畫面合成、攝影:葉信菉、立委提供)

反同婚團體護家盟,近日悄悄提出新修法草案向立委遊說,草案中允許已成年同性伴侶成為「家屬」,但仍禁止結婚。圖為護家盟祕書長張守一,上月參加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畫面合成、攝影:葉信菉、立委提供)

婚姻平權修法,朝野立委喊「立專法」只聞樓梯響,倒是「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的修法版本搶先曝光!據透露,護家盟近日帶著草擬的法案悄悄赴立法院遊說立委,草案中只允許已成年的同性伴侶成為「家屬」,但依舊禁止結婚,反對同性伴侶獲得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因此也無法享有婚姻伴隨而來的權利義務。


相較於在公開場合不斷高喊「反修民法、另立專法」,護家盟近日遊說的修法主張更像是「單點修法」。根據《上報》取得由護家盟所擬的兩個修法草案,一是微調《民法》親屬編「家」的定義,另一是修改《醫療法》,增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希望單點解決同志的醫療困擾。


儘管護家盟這次端出的第一個修法草案是修改《民法》,但檢視草案內容發現,條文完全未觸及任何「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而是建議單點修改親屬編「家」的定義,讓同性伴侶可以「成家」,取得法律上的「家屬」關係。

 

護家盟主張,在現行《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的既有規定外,另新增:「已成年之同性別二人基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準用本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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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家盟主張修改《民法》親屬編,讓同性伴侶可成家,並能因此取得法律上「家屬」關係。(立委提供、黃驛淵翻攝)


護家盟並在草案說明指出,當兩名成年同性別者合法成家後,便可準用《民法》第1123條,彼此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也依法負有家長推定、家務管理,以及請求由家分離等權利義務。但草案特別強調,此修法只限「成年人」,若「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則無法比照異性戀適用。


草案另也指出,因同性兩人成家後,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所以必須依《民法》第1114、1115條規定,「互負扶養之義務」。至於婚姻權,護家盟版草案則隻字未提。


除了同意讓同性伴侶有民法的「家屬」關係,護家盟遊說立委時也主張,修改《醫療法》第63、64條,新增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讓同性伴侶即便沒有婚姻配偶關係,也可以採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方式,解決醫療過程中遇到的麻煩,例如:同性伴侶代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等。

 

護家盟遊說修法,主張《醫療法》增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希望解決同志醫療困擾。(立委提供、黃驛淵翻攝)


護家盟的主張是參考現行《安寧緩和條例》第4、5條,末期病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間不必一定有親屬關係,但也可以透過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方式,讓自己的同性伴侶,代替自己簽署醫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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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護家盟這兩個修法草案,雖然讓同性伴侶成為法定「家屬」,並透過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盼解決同性伴侶的醫療問題,但對於繼承、收養等因婚姻而產生的「配偶」權利義務均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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