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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由誰說了算-從石木欽與司法院二巨頭的爭議談起

黃錦嵐 2020年05月01日 00:01:00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指控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請他撤回「監察院質問公懲委員是否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釋憲案。圖為許宗力。(資料照片)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指控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請他撤回「監察院質問公懲委員是否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釋憲案。圖為許宗力。(資料照片)

4月23日,自由時報大幅報導:「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與前秘書長(現任大法官)呂太郎遭人爆料,曾關說時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撤回「監察院質問公懲委員是否侵犯司法權獨立審判」釋憲案,石木欽也證實2018年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請他撤回該釋憲案,還說若事後再發生類似憲政爭議,大法官將立即作成解釋;但他與其他委員討論後認為事涉「條件交換」,極度不妥,決議拒絕。」

 

以上報導,備受矚目的爭議是:許宗力與呂太郎所為,究竟是關說?還是如許、呂所辯:只是確認,絕非關說?

 

筆者認為,關說的要件,司法院於101年11月定頒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規範的很清楚,只要「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各機關之司法案件或其他業務事項提出請求。」,就構成關說了,並不以「請求有違法或不當之虞」為要件。

 

因此,許、呂所為,是否成立關說?可以依此要件審酌確認,關鍵問題只在於:「究竟應由誰來審酌確認?」罷了。由於捲入其中的都是司法大行家,孰是孰非,筆者無意介入,不過,筆者以下擬舉兩件類似司法軼聞說明:假若許、呂所為算是關說的話,那麼筆者所舉的兩件軼聞,是否也算是關說?

 

第一件司法軼聞是:93年7月,大法官因應死刑囚徐自強的釋憲聲請案,作成釋字582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2判例違憲,不止引爆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之間的大鬥法,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更撰文公開炮打司法院大法官,也使得大法官之中出現涇渭分明的「學院派」與「司法實務派」,可謂司法一大盛事。這場司法高層大戰,最後以最高法院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方式,大法官於94年5月,作出釋字592號解釋之後,煙硝炮火方才漸漸平息。

 

以上的司法高層大戰,是公開的表象,外界所不知的是,在582號解釋作出之後,592號解釋之前,當時的司法院院長翁岳生與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之間,究竟透過多少人居間斡旋折衝?達成多少「確認共識」?

 

據筆者查悉,93年10月初,翁岳生曾與吳啟賓當面談聲請補充解釋之道,居間斡旋促成的是一位最高法院庭長出身的大法官L,當時確認的共識是,翁岳生首肯最高法院以院的名義提出補充解釋聲請案,假若聲請案被大法官駁回不受理,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若也依法律確信判決駁回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可由徐自強聲請補充解釋。

 

另外,贊同最高法院以院名義提出補充解釋聲請案的大法官,尚有副院長城仲模與也是最高法院庭長出身的大法官曾有田。

 

不過,待補充解釋聲請案送交司法院之後,大法官中的「學院派」出現強大的反對受理聲浪,其中以許玉秀大法官最為堅持,她甚至在大法官決議受理聲請案之後,擬提出不同意見書,斥責最高法院是「麻煩製造者」,不過,最後只是附卷並未公開。

 

還有,在592號解釋作出之前一個月,大約94年4月初,翁岳生找吳啟賓面談,吳啟賓找庭長紀俊乾陪同,翁要求吳「請到此為止,勿再生波」,吳啟賓允諾。

 

結果,94年5月592號解釋作出時,最高法院果然沒有再「生波」,倒是「學院派」大法官出現大反彈,其中仍以大法官許玉秀最激烈。

 

以上這段軼事,參與折衝斡旋的,除了翁岳生本人之外,都是「司法實務派」大法官,這種檯面下的斡旋協商,與呂太郎銜許宗力之命與石木欽的「協商確認」,是否有幾分相像呢?假若許、呂所為算是關說,那麼翁岳生與吳啟賓、L大法官等人的折衝斡旋,又算什麼?

 

司法院秘書長(現任大法官)呂太郎。(資料照片)

 

第二件軼聞是發生在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判決呂昆哲詐欺得利案(106年台上第2780號)之後。因為,適逢大法官於同年7月作出釋字752號解釋之後不久,詐欺得利案原本是二審定讞,屬於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但依752號解釋,本案被告呂昆哲可以上訴,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將利益於被告的合法上訴,誤以為是不合法上訴,逕依程序駁回。這件案件,從形式看已經定讞 ,因此,被告律師即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752號。

 

據筆者查悉,這件聲請補充解釋案,配受大法官是黃虹霞,她原本躍躍欲試,擬糾正最高法院的誤判,此時,某位最高法院法官出身的大法官L(很巧的,與前一事例斡旋大法官同姓),與最高法院某庭長W談起此案,W庭長告訴L大法官:依大法官解釋271號解釋,這種利益於被告的合法上訴,誤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的案件,並不發生實質確定力與拘束力,根本屬於尚未定讞的案子,最高法院可以依其合法上訴審判,大法官豈可解釋?

 

W庭長的一席話,及時終止大法官的審議議程,最高法院原承辦庭也於107年4月19日自行糾正誤判─改從實體上駁回被告的上訴定讞。

 

綜觀這件軼聞,對於L大法官找上W庭長談及本件聲請補充解釋案,究竟是基於個人情誼知會?是單純請益或交換研究意見?或是銜命而為?筆者無法確認,但是,可得確認的是:從外觀上看,也有「不循法定程序,斡旋大法官審議中案件」之虞,程序上似乎也有可議之處,但是,若非有這段「不循法定程序斡旋過程」,大法官即使不會作出錯誤的解釋,至少也會多走一些冤枉路。這能說W庭長與L大法官間有聯手關說大法官審議案件嗎?恐怕不能吧!

 

最後,筆者要說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議釋憲案時,類似以上兩種軼聞的非依法定程序斡旋協商(或交換研究意見)過程,是經常可見的,不僅發生在司法高層之間,也常發生在與其他憲政機關─例如行政院、考試院或監察院之間,其中,或許有妥適與否問題,但是,是否為關說,則又是另一回事,其間的區別不可不詳察審認。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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