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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無罪】嘉檢再提抗告 要求由檢方執行監護「強制就醫」

上報快訊 2020年05月02日 12:51:00

殺警無罪案在嘉義地方法院又再裁交保後,檢方不服2日再提抗告。圖為鐵路警察李承翰告別式上,其父母接受內政部長徐國勇頒贈的勳章。(資料照片)

殺警無罪案在嘉義地方法院又再裁交保後,檢方不服2日再提抗告,要求依《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可由檢方執行監護,強制就醫。

 

鄭姓男子殺警判無罪後,嘉義檢方於4月30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5月1日傍晚以「被告是否有就醫治療必要?」「交保後是否向指定機關報到」等多項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

 

但嘉義地院合議庭於1日晚間再裁定,鄭男除仍予5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外,交保後須遵守7項條件,包括立即到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定時看診和服藥等,若違反規定就再羈押。

 

但嘉義檢方仍不服指出,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主要是認為鄭嫌如交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但交保金太少、就醫7條件都缺乏強制約束力,難保有鄭嫌再犯之虞。

 

因此,檢方在2日又再提抗告並指出,鄭嫌無罪,本質上是「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的「無罪」實有不同,不可放任他交保獲釋後回歸社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未區分被告被宣告無罪之原因,而一律視為撤銷羈押,並令被告有機會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此應屬於立法上疏漏。

 

此案為謀補救立法疏漏,嘉檢認為,鄭嫌經鑑定已罹患思覺失調症,更犯下殺人罪刑,已有立即送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因此先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向地院對鄭嫌提出聲請執行保安處分的監護宣告。

 

嘉義地院則表示,已收到嘉檢二度抗告狀,因逢假日台南高分院無法受理,地院預計4日上午送至台南高分院審理。(殺警案嘉義地院再裁50萬交保

關鍵字: 殺警 檢方 二度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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