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判決後續,再次反映台灣一地公民社會與文明的距離,又豈止於單純的「獵巫」一詞可以了得?(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關於鐵路警察被殺的重大命案,經嘉義地院判處被告男子無罪,並且裁定新台幣50萬元交保,隨後檢方進行抗告,台南高分院發回,嘉義地院也新增了八項的限制條件,但是,檢方仍然還是認為缺乏強制以及即時監控的機制,再行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再度發回,嘉義地院閱卷後展開審理,顯然,短期內,攻防之間的拉扯戲碼,依舊是社會的關注所在,只是,該起殺人命案背後所糾結殺人償命與獵巫社會之間的諸多迷思,更有它值得深究的思辨空間。
誠然,寫著「殺人無罪」的斗大新聞標題,瞬間所引爆出來的社會不滿和集體怨懟,多少是讓該起命案的司法裁定,從有限理性誘發出來更多無謂或失焦的民粹情緒,這除了是無助益於相關議題的理性討論外,也讓像是精神醫學、司法精神醫學抑或是司法精神病院等等有待建構的溝通促進機制,彷彿又退回到我們與惡距離般的千里之遠,職是之故,對於「法-社會」與「社會-法」之間的諸多弔詭,宜有它進行解構與重構之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該起附著於特定心理衛生議題的殺人命案,因為被突顯的是係以精神障礙為由,而得以逃避刑事責任,只是,從此一跳躍式、切割性以及結果論來看,顯然是有將複雜問題簡單化、特定化和狹隘化之嫌,如此一來,反而是更加擴大不同行為人、關係人抑或是社會大眾之間的不滿嫌隙,事實上,對於該起個案的針砭議論,還是要回歸到通則式的檢視準則,亦即,「究竟有沒有病?」以及「有沒有罪?」這兩條相互獨立但卻是有所糾葛的命題檢驗,對此,針對「究竟有沒有病?「的命題檢視,主要還是要回歸到精神醫學或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鑑定,此一部分自當是要有它專業自我的社會認可,容或,該項的專業鑑定,還是存在制度臻善的變革空間,但是,對此鑑定團隊或是該名精神科醫師之化約、單一與究責的獵巫心態,誠屬是一項不智之舉。
其次,關涉到「是否有沒有罪?」此一命題而來的延伸性討論,將會是視其精神狀態而來的發病情況及其相與對應的辨識能力、控制能力、行為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司法裁定,此一標舉自由心證的認知、認定範疇,多少也預伏諸如法官職權模式、專業司法裁定抑或是審判制度的結構性限制議題,但是,將「究竟有沒有病?」的這一碼及其「有沒有罪?」的另外一碼,交互混同於裁定結果的單一或最初歸因,這除了是讓議題有所偏離或失焦外,更是忽略了檢調這一造以進行多重把關的制衡機制設計。
連帶地,也讓「法-社會」與「社會-法的相互錯置,成為了司法端以及民間端之於各自我執本位,進而形成一團模糊的社會迷亂現象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畢竟,「法-社會」強調的是正當程序、罪刑法定原則(no penalty without a law)以及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但是,扣緊從「有病」到「發病」以迄於從「生病」到「用藥」之間的生理變化,這已然不是最後一道把關防線的法律(law)所可以一手托天的,至於,從判處無罪交保到相關限制條件以迄於就診服藥到回歸於主流社會,更是讓急於完備程序正義的「法-社會」,斷然忽略了民德(mores)與民俗(foleways)之於「社會-法」的必要性銜接,換言之,即使是順利走完專業鑑定與司法裁定的法內程序,相與衍生之法外情理的社會性不安及其錯亂的集體認知基模,點明出來:台灣一地公民社會與文明的距離,又豈止於單純的「獵巫」一詞可以了得?
總之,「我們與惡的距離」這已然不單單是個別、單一或特定的事件範疇,而是一種糾結於從專業鑑定到專業裁定;從精神醫學到社會病理;從公民社會到獵巫社會;從償命到廢死;從樣態、病態到變態;從強制治療到社會安全網;從解套對策到配套措施以迄於從規範思考到工具操作的「與惡潘朵拉盒子」,遺憾的是,這個社會總是少了理性對話思辨的「圖像」,多了卻是理盲與濫情的「想像」。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