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58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最高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30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目前,全國共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彼此營業區域並無重疊,屬於分區獨占狀態,而「天然氣事業法」第30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相關規定並無明定罰責,應增訂罰責讓機制更為完善。(港星黃秋生自曝準備入籍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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