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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鐵警案】監護處分沒配套「延長再久都沒用」 醫師:應朝治療性司法思考

實習記者/歐碧薇 2020年05月15日 18:51:00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左)、邱顯智15日召開監護處分修法公聽會,廣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進行討論。(張哲偉攝)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左)、邱顯智15日召開監護處分修法公聽會,廣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進行討論。(張哲偉攝)

近日法院判決嘉義鐵路警察遭刺死案,鄭姓男子被法院認定行為時不能辨識行為,判決無罪、監護處分5年,引起社會各界對精神疾病犯罪保安處分修法的熱烈討論。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邱顯智15日召開監護處分修法公聽會,廣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行政機關進行討論。

 

法務部上周啟動《刑法》保安處分修正案,針對《刑法》87條監護處分最多5年的部分,未來若病犯監護屆滿,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時間3年,延到沒有再犯之虞為止。對此,民進黨立委也提出相關修法建議,贊同修改監護處分年限,但限定最多3次,監護處分最長為14年。時代力量黨團也於15日召開公聽會,集結各方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表示,民國94年修法時強調「監護並具治療之意義」,將監護處分時間由3年延長制5年,並容許保安處分後,免除有期徒刑之執行,且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先行監護處分。但監護處分處所分流到醫療機構後,沒有專款專用、也沒有專責機構,將產生與一般民眾精神醫療資源競爭的問題。另外,在偵查或審查期間的監護,檢察機關是否有監護處分執行的單位可以委託執行,也是一個大問題

 

楊添圍認為,應以治療性司法的角度思考,多一點治療討論,而非只有剝奪人身自由解決方式,包括專責與專款,合併分流、多元的處遇模式;設立司法精神病院,解決部分缺乏專責機構以及人格障礙者處遇問題,另外對於智能障礙或發展障礙的犯罪者,應有特殊、非醫院的處遇處所。

 

台灣在20年來精神疾病成長了1倍,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醫師李俊宏表示,將精神病患犯罪問題簡化為精神醫療問題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他舉例,以精神病患的犯罪立成來說,是有很多因素交織而成,有先天上的問題、性格因素,也有社區、家庭環境等問題,但現今卻簡化精神疾病犯罪問題,全數歸類在精神醫療系統進行監護處分,不管監護處分修得再久,問題仍然不會解決

 

李俊宏表示,各部會與民間應共同來建立社會安全網,包括衛福、法務、醫療與社福機構,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多元處遇的規畫。

 

對此,法務部表示,目前針對《刑法》87條監護處分的初步草案是參考瑞士、德國、奧地利刑法規定,採延長制、每次3年、無次數限制,惟每年應經鑑定、評估,以保障人權。司法院則表示,會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

 

時代力量黨團將於15日公聽會後提出修法版本,目前初步修法方向為,對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及第3項的規定,對於檢察官偵查中認為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付保安處分,但在一審判決後與等待上訴期間,沒有機制進行監護處分造成的漏洞問題,與《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5年期限是否有延長的必要,進行更謹慎的評估,以及監護處分執行完畢後,如何轉銜醫療與社區照護,復歸計畫如何進行等。(520新內閣多人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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